按照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
米某和农民工不构成劳动关系,
也没有雇佣关系。
米某只是和陈某、程某两个包工头发生合同关系。
他为什么要垫付农民工工资?
完全不合常理。
事有反常必有妖。
这是虚假诉讼律师描述的关系图。
米某确实与农民工没有直接关系。
米某完全没有任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
农民工是陈某雇佣的。应该陈某支付工资。
米某是个人,不会和其他个人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事出反常必有妖。
我怀疑虚假诉讼律师对事实的描述是错误的。
我感觉有必要探求真相。
不论是虚假诉讼律师故意歪曲事实,还是她对事实的认知出现偏差,我感觉都有必要探求真相。
按照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图,
米某欠陈某265万元。
陈某欠农民工265万元。
这个陈某,在分包工程中,一分钱不赚,显然是一个活雷锋。
米某和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根本没有支付义务,却垫付265万元工资。也是一个活雷锋。
一个案件里,出现了两个活雷锋。
一个一分钱不赚,只为农民工做好事。
一个毫无关系,无缘无故垫付农民工工资。
这种活雷锋,肯定没有。
因此,我判断,
虚假诉讼律师的事实描述有重大问题。
是她的认知问题,还是恶意误导?
我们将继续探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