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每一对夫妻都不愿意看到过的和不愿意经历过的事情,是非常痛苦的非常伤人心的事情。
虽然现在国家提倡“婚姻自 由”,但是结婚自 由是大家向往的事情,而“离婚自 由”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认为早日摆脱不和谐的婚姻煎熬,而乐想其成,又有不好的一面,则让人不刃心而放不下心,心理倍受煎熬而纠结。
从前的夫妻离婚,是依据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来执行的,程序比较繁琐,过程比较复杂,既要携带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债务处理协议,还要到落户一方的原籍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近期国家民政局对原来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减掉了过去登记条例中,关于离婚登记的两个条款的限制。
离婚双方申请人,再不需要携带家庭户口簿,也不需要到原来结婚登记所在地申请离婚,减少了这两个环节,让“离婚自 由”真正落到实处。
不过这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对那些婚姻存在感情基础的夫妻离婚,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让有“回头是岸”的夫妻留有余地,永远留有后退的方便之路可走,保障当事人婚姻的合法权益。
“离婚冷静期”是一种涉及婚姻的一个重要的一项引人高度注意的等待离婚的时间,国家民政方面作出细化的新规定。
这一新规定,明确自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只要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向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原来递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方面,就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男女当事人双方应该持本人的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共同到递交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宣告该婚姻终止。
同时,这次修订的条例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等项目协议达成一致的意见。
这次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指明,离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和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并要询问离婚相关的情况,确认当事人实属自愿离婚的,并已经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人、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应当当场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
这次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还提出,男女双方当事人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该依据新修订的登记条例,重新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
这次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宪法》和《民法典》保持高度一致性,彰显出《宪法》赋予给大家的“婚姻自 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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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容易 离婚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