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
2024年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随着《解释》的正式施行,张春律师团队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并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解释》逐条全面解读,从10个角度分享专业见解。
【正文】
1.洗钱行为的认定:《解释》明确了“自洗钱”和“他洗钱”的犯罪认定标准,即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洗钱罪。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解释》中对洗钱行为的定义,尤其是“自洗钱”和“他洗钱”的区别,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认识
“自洗钱”:《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他洗钱”:《解释》第二条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者在法律处理上的区别:
主观故意的认定:在“他洗钱”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而依然选择帮助洗钱。而在“自洗钱”中,行为人本身就是上游犯罪的实施者,因此主观故意的认定相对直接。
刑事责任的主体:“自洗钱”的责任主体是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本人;而“他洗钱”的责任主体是帮助他人洗钱的第三方,即不是上游犯罪的直接行为人。
量刑考量:尽管两者都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所得的关系、洗钱行为的规模、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刑事责任。
2.主观认识的审查:《解释》第三条提出了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洗钱行为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综合审查,包括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因素。
《解释》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在洗钱犯罪的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是一项挑战,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出罪的辩护。
在我们办理此类案件中,常见于行为人没有接收到任何表明资金来源可疑的信息或证据,因此无法知道资金涉及犯罪活动;行为人的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判断和交易实践,而非出于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如果可能,证明资金来源本身是合法的,或者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资金来源合法;还有行为人一贯的交易习惯和商业实践一致,没有表现出故意洗钱的迹象;还有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特殊的掩饰或隐瞒手段,其行为是开放和透明的;交易过程中的记录和文件都是完整和透明的,没有故意销毁或隐藏任何证据;对于任何可能被视为可疑的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证明这些行为有合法的商业或个人理由;提供证人证言,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行为人不知情或没有故意洗钱的证人等等。证明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和论点,构建一个有力的辩点。
3.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等情形。“情节严重”将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们在办理此类中发现有部分案件对洗钱数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特别是当涉及多次洗钱行为时,数额的累计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那么就需要专业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提出辩护要点。
《解释》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4.洗钱方式的扩展:《解释》第五条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这表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洗钱手段也在不断演变,法律也在适应这些变化。
从2022年至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来看,洗钱手段复杂多变,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在不断翻新升级。其中,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这进一步强调了"虚拟资产"在现代洗钱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其作为洗钱手段的隐蔽性。
在辩护策略上,针对涉及"虚拟资产"的洗钱案件,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解释》中对洗钱行为的定义。同时,律师还需要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涉及《解释》中提到的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或其行为不构成洗钱。
5.竞合处罚原则:《解释》第六条明确了洗钱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竞合处罚原则,强调了在处理洗钱案件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量刑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罚金数额标准:《解释》第九条提出了罚金数额的具体标准,这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判决标准。
《解释》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7.从宽处罚的标准:《解释》第十条提出了从宽处罚的标准,鼓励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解释》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解释》也给行为人从宽处罚的标准,为行为人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特别是当行为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洗钱类的案件属于新型犯罪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研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8.单位犯罪的处理:《解释》第十一条对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
《解释》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辩护律师可以针对《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行为人争取责任界定的合理性,特别是区分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范围。
9.上游犯罪的定义:《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上游犯罪”的定义,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这有助于界定洗钱罪的适用范围。
《解释》所指的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有助于界定洗钱罪的适用范围。
对于“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实质上是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给上游犯罪使用的,实务中常见于提供银行卡、公司账户等等。还有行为人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解释》对“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细分。具体如下: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 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 通过虚构交易、 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 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10.实施时间:《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即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辩护律师需要关注新旧法律的衔接问题,确保辩护策略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
综上,我们认识到,洗钱罪的界定、主观故意的证明、情节严重性的评估、洗钱方式的多样性、竞合处罚原则的适用、罚金数额的确定、从宽处罚的标准、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上游犯罪的定义,以及新旧法律的衔接,都是我们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律师需要关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问题,防止存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案件中对《解释》的不同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