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方面搞懂直播间购物风险

京法网事 2024-11-18 15:15:42

2019年5月17日,李某在淘宝某珠宝直播间花10万元购买一只翡翠手镯。李某收到货后,发现手镯实际上比直播间展示的颜色暗,对其色泽不满意。到货次日,李某通过顺丰快递将手镯邮寄给林某,并申请退货退款。货物退还给林某后,李某多次催告林某退还10万元货款,林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8月之后,林某不再回复李某的微信、短信。李某无奈将其诉至丰台法院。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后,判令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林某向李某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今天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从以下五方面搞懂直播间购物那些事儿!

5个方面搞懂直播间购物风险

在直播间购物“后悔”了怎么办?

直播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和商家在购物过程中存在商品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在上述案件中,李某在收到手镯的次日行使“后悔权”,将完好的翡翠手镯退还给卖家林某,林某也应当在收到手镯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某支付的全部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珠宝玉翠等高价值定制品具有非标准化的特点,相较于普通产品,有更强烈的直播展示产品细节、一对一选购的需求。例如,玉翠产品的质地、成色、样式等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消费者在直播间中无法直接接触并观察产品,只能间接通过视频、图片观察玉石品质,在收到货物的时候往往会有“图片仅供参考”的落差感。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定制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的除外。因此,在直播间购买珠宝玉翠等高价值定制品时,消费者应更谨慎照顾自身利益,在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查看品质鉴定证书的前提下慎重作出付款决定。

法条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

平台外交易后商家逃避责任怎么办?

平台外交易不等于商家不担责,在直播交易的过程中,直播间工作人员引导进行平台外支付的,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家仍应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相较于即时完成的传统交易,网络交易双方无现实接触,容易产生不信任感。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目前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托管,在交易完成且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代为收取的款项打入商家账户。现实生活中,像李某这样在平台外付款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法官提示,直播购物应当选择正规平台,避免绕开平台私自交易,警惕因平台外交易而陷入“退货退款难”困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

消费者付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怎么办?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直播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当消费者付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或售出的商品存在明显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577条、《民法典》第563条、《民法典》第565条。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应当如何确定适格被告?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直播购物双方实质上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相对性将合同效力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播购物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向买卖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是,网络购物中双方往往未签署书面协议,合同相对方的识别存在困难。从直播交易的外观和过程来看,若直播间运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销售方销售商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就是直播间运营者,消费者可起诉其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直播间购买珠宝玉翠等高价值产品存在风险,不少商家事后主张自己只是“代购”,与消费者不存在买卖关系。此种情形下,若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仍可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2条。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a一般地域管辖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及时足额支付价款。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前,网络购物愈发频繁,为方便网购消费者维权,《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买卖合同的“信息网络方式订立”需要满足“特定网络平台”+“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的要件,即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完成交易。例如在微信交易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只是将微信作为协商的工具或者合同文本内容转发对方的载体和方式,则此情形不具有信息网络合同的特征,仍按普通买卖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法解释》第20条。

b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可以用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网络直播购物案件中,一些经营者可能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商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35条、《民诉法解释》第31条。

c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我国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审理互联网纠纷的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纠纷,其中就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互联网法院起诉。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在线上完成。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刘宇航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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