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浙江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1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从武汉返回青田过春节。1月19日,被告人季某某到被告人章某某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的租房内,参加由章某某组织的聚会活动,与多人密切接触。据了解,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县工商巷经营一家名叫“青田麦饼王”的店。1月23日,被告人季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去青田县人民医院就诊时被留院医学观察,1月25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同日,青田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季某某居住的瓯江大厦全部住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对外发布通告。1月23日至2月6日,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多次对被告人季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被告人季某某均隐瞒了1月19日与章某某等人的接触史。
1月24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多次去青田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就诊,就诊时医护人员询问章某某是否有武汉人员旅居史或接触史,章某某明知季某某是武汉返乡人员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情况下,仍隐瞒自己与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导致医疗机构未能及时对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2月4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在青田县人民医院被隔离治疗,2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期间,县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章某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其仍对与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以及组织聚会有多人与季某某接触的事实予以隐瞒。
2月7日,在对被告人章某某新冠肺炎调查过程中,防疫工作人员发现1月19日二人均有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工商巷附近出现,后进行询问,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陈述了当日密切接触的事实。
因被告人季某某隐瞒1月19日与章某某等人的接触史,导致包括章某某在内的32名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隔离;被告人章某某在1月24日至2月6日的就诊和隔离治疗期间,隐瞒与季某某的密切接触史,致使其本人及113名密切接触者未被及时追踪集中隔离观察,又造成新增21名密切接触者(包括医护人员14名、同诊病人等7名)被集中隔离观察,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季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其中季某某在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隐瞒与章某某等人的密切接触史、章某某明知季某某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而隐瞒与其的密切接触史且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致大量人员未被及时隔离,又造成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多人被集中隔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季某某、章某某在出现发热症状后采取了配戴口罩的防护措施,其隐瞒的行为最终未实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盛伟 通讯员 熊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