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致两死三伤,竟不愿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律驰驾道 2024-08-07 14:35:53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阳光明媚,刘霁虹驾驶着盛万江公司的黑色商务车,载着公司的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和一名意大利客户,行驶在龙岗区的南坪快速路上。他们或许在谈论着公司的业务,或许在规划着未来的合作,然而,一切美好的计划都被突如其来的撞击声打断了。

事件经过

姚某明因为酒后驾车,并且以超过限速近一倍的速度,追尾了刘霁虹的商务车。商务车在高速撞击下失控,接连撞击护栏和其他车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钟国英、江元谦两位公司高层在事故中不幸遇难,刘霁虹和其他三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迅速介入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明确指出,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48mg/100ml,严重超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岗区检察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对姚某明提起了公诉。

量刑的争议

在量刑建议上,检察院最初提出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然而,受害者家属对此提出了强烈反对。在2024年5月11日的第一次开庭中,检察院根据受害者家属的意见,修改了量刑建议,提出判处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民事赔偿的纠葛

在民事赔偿方面,姚某明的家属已经赔付了24.81万元,但受害者家属认为这远远不够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他们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姚某明对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月31日,龙岗区法院开庭合并审理了部分遇难者家属、伤者提起的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姚某明的代理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姚某明被判定犯交通肇事罪,则其被请求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委托的代理人则认为,姚某明方引用的是针对所有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分别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确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的,赔偿责任人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费用。

二次开庭

8月2日,尽管涉及姚某明的民事赔偿案件尚未完结,但他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已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未可知。

律驰驾道观点

一、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性与实效性

首先,从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赔偿原则,即主要针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物质损失的补偿,同时也避免了诉讼资源的重复浪费。若允许精神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直接削弱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效果,导致大量被害人可能选择绕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转而寻求更为复杂且成本更高的单独民事诉讼,这不仅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及时保护,也违背了立法初衷。

二、避免“一事两诉”的诉讼乱象

其次,从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若允许精神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事两诉”的问题。被害人就同一犯罪行为,以不同的理由(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两次提出赔偿要求,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这种“一事两诉”的现象可能引发司法裁判的冲突与混乱,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防范“空判”现象,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在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执行死刑后,其赔偿能力往往受到极大限制,导致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物质损失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再允许精神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无疑会进一步加剧“执行难”的问题,制造出大量的“空判”,这不仅无法真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因犯罪侵犯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是合理且必要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这既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尊重与维护,也是出于诉讼效率、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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