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 声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七条 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 的,噪 声声级限值为85 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 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 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 的原则确定其声 级限值。
【解读】本条是关于作业人员接触噪声限值的规定。
制定本条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止职业性耳聋。
噪声强度卫生限值85 dB(A) 不是指发生源的基础噪声,而是指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的限值,即按一个工作日(8 h) 用能量平均的方法,将连 续或间竭噪声的几个不同声级用公式计算成等效连续A 声级噪声。从业人员每 日实际接声时间如果减半,可提高3 dB(A) 的标准,不同接触时间下接触限值 见表5-2。
表5-2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dB(A)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dB(A)
8
85
1
94
4
88
0.5
97
2
91
一般情况下,85 dB(A) 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 dB(A) 以上则 可能发生危险。统计表明,长期工作在90 dB(A) 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 率明显增加。
第六百五十八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 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解读】本条是关于噪声监测周期和监测点布置的规定。
由于采煤机、掘进机、风机、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多属于稳态噪声,一般 变化不大,但随着设备的老化,噪声会逐渐增大。为掌握作业场所噪声危害程 度,本条规定了噪声监测地点和监测周期。
煤矿产生噪声地点越来越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加强噪声监测力度, 缩短监测周期,因此,本条规定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并依据《工作场所物理 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07)相关规定,结合煤矿各工种作 业特点,将噪声监测地点主要选择在噪声相对稳定且作业人员经常工作的地点。
第六百五十九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 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措施的规定。
煤矿生产设备众多,体积大、分布广,相比其他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 设备,从根本上减少噪声的危害和其他降噪措施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