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实为高德地图的运营方)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案件背景显示,二原告作为电子地图的运营者,依托其电子地图平台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处理,形成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拥堵延时指数”。该指数能够精确、简练、量化地表达城市拥堵状态及其趋势,满足各类交通参与主体对交通拥堵状态的了解和研究需求,具有高度的应用价值和市场价值。
原告方指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采用变换IP地址、伪造浏览器标识等不正当手段,长期大量抓取二原告的“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在其经营的金融终端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进行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00余万元。
然而,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不属于竞争性权益,且其系通过人工采集方式从原告公司网站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未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方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凭借开发和运营“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建立了市场竞争优势,并通过对外授权该数据获取了经营利益,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朝阳法院指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利用不正当手段抓取并存储“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再以商业目的向付费用户传播,违背了数据领域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了“拥堵延时指数”数据的价值、被告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的严重性,同时结合涉案数据产品的对外授权许可费用,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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