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虽然鉴定认为医方无过错,但因修改病历医方被仍判担责

乐正康康 2024-10-10 14:41:24

一、患方诉称

2022年3月15日金某甲因心悸1周至甲医院门诊,建议住院,3月18日金某甲入院。金某甲平时体质良好,入院初步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风湿性二尖瓣狭窄伴关闭不全、风湿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风湿性三尖瓣关闭不全;心房颤动;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肝硬化;脾大。

3月21日告知患方拟行“双瓣置换术”。3月22日完成各项术前检查及评估,未及明显手术禁忌。3月23日9:15至19:48分手术,先予胸腔镜下手术,术中发现夹层动脉瘤后中转开胸,终进行了二尖瓣替换术、主动脉置换术、升主动脉替换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术中出血12000ml。

术后金某甲循环不稳定,内环境差,凝血功能不佳,关胸后送ICU。3月23日20:30甲医院告知家属,金某甲休克终末状态,考虑预后很差,就治可能性很低。后出院立即死亡。

二、患方观点

1、甲医院告知不充分,风险揭示明显不足;门诊时医疗组长告知此类手术在其院十分常规,成功率很高,给予患方很大的希望,却未充分揭示风险。

2、围手术期准备不足;针对患者功能异常的情况未给予处理,对凝血功能的纠正等措施明显不够充分,手术风险预案准备不足,对术中可能的情况准备不充分。

3、术中损伤升主动脉,非计划性扩大手术;术前对病变瓣膜的情况估计不足,对手术难度预估不足,过于自信,盲目选择胸腔镜,造成主动脉瓣损伤,导致外伤性的动脉夹层,非计划性进行了升主动脉置换术,完全超过了术前的预估,造成严重的非必要损伤,大量失血,导致金某甲死亡。

4、金某甲体质良好,生活质量较好,正是甲医院一次接一次的严重错误行为,直接导致金某甲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鉴定费5200元。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患者金某甲的死亡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目前也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故甲医院不承担责任。

四、鉴定意见

金某甲,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五、庭审意见

1、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金某甲死亡与手术风险大及术中并发主动脉夹层有关,术中股动脉插管出现逆行性主动脉夹层是心脏外科手术中股动脉插管的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金某甲动脉本身存在的粥样硬化斑块也易导致主动脉夹层的发生,发现主动脉夹层后甲医院也予以了处理,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2、本院认为,3月18日入院查体内容中的“心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虽与金某甲房颤及心瓣膜病体征不符,存在错误,但未影响诊断,与金某甲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乙、罗某某、金某丙主张甲医院围手术期准备不足、手术指征把握不严、术中不规范操作导致主动脉夹层、非计划性扩大手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3月21日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操作目的、预期的效果”栏手写的“置换修复病变瓣膜,具体手术方式视术中情况而定”内容,首先,至少后半部分“具体手术方式视术中情况而定”并非手术目的、预期效果;

其次,在知情同意书内容基本为打印、勾选的情况下手写内容未经患方签字确认;第三,3月22日的重大、疑难手术术前讨论才决定选择微创小切口瓣膜置换术,减少手术创伤,具体手术方式需根据术中实际情况而定。因此,金某乙、罗某某、金某丙主张该处手写内容系事后添加本院予以采信。

4、金某乙、罗某某、金某丙主张甲医院告知风险很小,有98%-99%的成功率,甲医院亦陈述置换心脏瓣膜手术已很成熟。本院认为,金某甲肝硬化病史,脾大,凝血功能及肝功能指标偏差,一般情况较差,只是无手术禁忌;

入院时金某甲心功能尚可,属择期手术情形;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虽有情况变化导致手术进程中断或更改手术方案、小切口手术中途改常规正中切口的一般性告知,但从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早于重大、疑难手术术前讨论时间,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事后添加了手术方式的告知来看;

5、结合金某甲的一般情况、病情,可知甲医院在手术方式、手术风险上与患方的沟通欠充分,可能影响患方对手术时间、地点的选择。因此,对金某乙、罗某某、金某丙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本院酌情支持8万元。

六、法院判决

2024年8月8日判决,被告甲医院向原告金某乙、罗某某、金某丙赔偿损失8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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