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试办集体农庄

千篇历史藏 2024-06-20 07:02:14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468)】1951年,毛泽东58岁。

1951年10月17日,将高岗十月十四日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批送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敏感词、胡乔木、杨尚昆:

此件请阅,阅后请尚昆印成一个小册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此次到中央会议各同志及到全国委员会的各共产党员。

同时,起草中共中央发至地委一级的批语, 指出:

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每个省区都要建立生产新式农具的国营工厂,以便农民购用此种农具。省、专区和县都要建立至少一个公营农场,以为示范之用。中央已经起草了一个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指示(草案),不久即可发给你们。

同日,将中共中央西南局十月十日关于组织土改工作团参加土改工作经验的电报,转发给各中央局、分局仿照办理。西南局经验主要是:

一、组织土改工作团,应动员一批高级干部参加。二、对民主人土参加土改,要热烈欢迎、积极帮助,对他们的缺点错误要进行诚恳坦白的适当的批评。三、土改工作团应完全受当地各级机关的领导,并与当地土改工作干部混合配备四、土改告一段落或土改结束后,召集民主人士座谈经验,并听取他们负责人的意见。

12月15日,毛泽东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起草中央通知。通知说:

(一)兹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一件发给你们,请印发到县委和区委。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作一件大事去做。这个决议草案可以在党内刊物上发表,但不要在党外报刊上发表,因为还是草案。

(二)这个草案比十月间发给一些同志带回去的草案有了一些修改,请将十月草案收回作废。

毛泽东修改决议草案时加写了一些话:

一、决议草案说,要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的困难,使广大农民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毛泽东在“丰衣足食的道路”之后,加写:“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市场。”

二、决议草案说“必须在农村中提出爱国的口号,使农民的生产和国家的要求结合起 来”。在这句话之后,毛泽东加写:“片面地提出‘发家致富’的口号,是错误的。”

三、在决议草案说国营农场应该推广,每县至少有一个至两个国营农场这一段话的末尾,毛泽东加写: “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

12月17日,就试办集体农庄等问题,复电王震并告习仲勋、张宗逊和各中共中央局、各大军区。复电指出:

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中央在即将发出的‘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里,已将每省试办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庄一点加上去了。这种集体农庄在目前当然只能是少数的,即每省只能办一个至几个:新疆因为是将军队垦出的一部分土地、军队修好的一部分水利和房屋让给农民,如果又能给以机器援助,农民可能很乐意干。望将这方面的经验随时报告。

各军区和各地方,凡已有用机器耕种收割的国营农场和个别集体农庄(例如河北天津县廊房地方的农民集体农庄),或准备这样做的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均望将这看作一件大事,用力经营,随时总结经验报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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