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灵活就业总体上还处于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阶段。
邢光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和完善灵活用工地方立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以网络电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互联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传统建筑行业项目用工人数快速增长,其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我省也在不断完善灵活用工相关法规、政策、举措。
一、完善灵活用工法律法规。
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中,明确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要求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业化服务。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协商制度,支持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协商方式保障合法权益。
二、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
在国家层面,人社部等八部委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出台《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出台《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十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立足当下,为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依据。在省级层面,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制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省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及时出台保障货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群体权益的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规范行业管理、保障劳动报酬、加强安全保护、推动建会入会等方面具体措施,着力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上述政策文件,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立足最迫切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系列举措,但均为规范性文件,层次相对较低,刚性相对不足。
三、加强灵活用工工伤权益保障。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我省随之出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随着文件的贯彻实施,以及全民参保计划的深入推进,具备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保障。对于建筑、快递等行业用工,以及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用工,我们针对其不同的用工特点,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切实保障了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够得到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
在建筑行业用工方面,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目前,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运行良好,切实保障了建筑工程项目灵活用工的工伤权益。
在快递行业用工方面,出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4号),明确快递企业以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快递末端备案网点与快递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为快递员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快递企业将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明确应当在该网点经营地为经营该快递末端备案网点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成员以及该网点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保障快递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目前,各地每年均有多例快递人员受伤后得到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
在新业态就业方面,为率先解决我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经报省政府同意,我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职业伤害试点省份,自2022年7月1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将本省范围内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四个行业中7个试点平台企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针对平台企业管理运营的特点,对平台就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遭受职业伤害的,总体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由平台企业负责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承担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试点实施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江苏实际,通过优化政策设计、强化系统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有效实现试点政策覆盖人群“应保尽保”、试点业务“一网通办”,试点落地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反映良好。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通过主动提醒平台企业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工伤预防云平台培训、对接相关部门或载体开展预防宣传等途径,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预防工作。
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当前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庞大,但是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社会保障薄弱不足、维权困难等问题,我们的灵活就业总体上还处于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阶段。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针对性地举措,促进灵活就业长远、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研究,推动完善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省级层面已有明确文件规定且实践中可行的部分做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等在立法时及时予以了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数量大,范围涉及全国,立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乎社会预期、触及根本、影响深远,必须在实践中探索出可行的经验后才能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我们将立足部门职责,对现有政策文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反馈有关情况,推动国家、省级层面加快修法立法进度,不断完善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推动现有法律法规深化落实。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对就业促进"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推动《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灵活用工相关要求落地落实。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建筑行业、快递行业、新业态就业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三是加大灵活用工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系列行动。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导平台企业落实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政策;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开展点对点指导服务,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积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