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敢搭人!骑电动车载同学致其摔亡被索赔100万?看法院如何判

穆顺聊社会 2023-03-01 12:51:08

安徽芜湖,16岁的小王同学顺路搭载了同校的同学小李,结果,在拐弯的时候,驾驶不当电动车侧翻倒地,后座的小李重重的摔在地上,不幸身亡,交警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没有责任,随后,小李的家属将小王和他的父母全部起诉到法院,索赔100余余万元。

赔偿?责任在谁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如果是因为2方或者2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对于单方事故而言,一般情况下都会由驾驶人来承担事故的责任,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都是某种行为导致的,这起事故的描述很清楚,小王同学驾驶不当导致,而且成年人骑电动车也只能载客一人,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是不能载人的,因此,小王本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同时,这也是一起侵权案件,因为小王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了小李受伤身亡的结果,侵权了小李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小王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但是,小王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还是未成年人,通常,其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来承担,可是,如果电动车是家长配备给小王同学,同时又缺乏安全教育的话,也是未尽监护职责的表现,最终,小王捎带同学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监护人和小王需要来共同承担责任。

全部赔偿吗?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依据的是其违法行为,没有实施相关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小李是乘客,没有驾驶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交警也是这样的判定的,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民法典也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就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而且,小王骑车带人,无论是顺路捎带还是应邀捎带,鉴于双方之间的同学关系,这都是一种互帮互助的好意实惠行为,虽然小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如果小李也有过错的话,也是应当减轻小王的责任。

作为一名16岁的中学生,对危险应当有相当的认识,搭乘同为未成年人同学的电动车,对自身的安全也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对方也存在好意实惠的情节,个人认为在民事赔偿方面,不应当由小王来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赔70万?

在这起新闻的报道中,提及小李家属索赔100余万,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判决赔偿70余万,这种描述是很不严谨的,法院调解结案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与法院判决是不同的,法院的调解,需要的是双方商量且一致同意,到底是什么样的调解结果,决定权在双方,不在当事人,法院并没有下判决书裁决纠纷,只是对双方协商结果的确认,因此,不能说是法院判赔多少钱。

这样的结果是好事,不仅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执行,100万元也好,70万元也好,都不是一个小数字,大部分家庭都拿不出这么多钱,如果调解无效,由法院判决,即便一方拿到了胜诉判决书,可是对方没有履行能力,另一方也是很被动的,如果说法院判决可能拿到100,,但是通过调解就能立即拿到70,我的意见一定是后者,拿不到现钱,

这就是俗话说的有理让人,万事和为贵。

因为骑车带人,负担了巨额的赔偿,教训是深刻的,可是,按照新国标,电动车自行车只能携带12岁以下的儿童,电轻摩不能载人,电摩只能载一人,而16岁的孩子没有驾照,也骑不了电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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