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欠债不还反而转移4.5万拆迁款,最终被判刑

雪峰说法 2023-11-11 16:05:20

浙江嘉兴,陈强家老房子拆迁,获得45000元补偿款,但却无法取出,因为钱已经被冻结,于是他灵机一动,花10元补办一张新存折,钱取出后不久,陈强竟被刑事立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陈强和俞娟是夫妻关系,两人都已60多岁,本该安享晚年、含饴弄孙,却因一笔拆迁款,导致陈强身陷囹圄,家人都为此叫苦不迭。

事情起因得从几年前说起,俞娟是个头脑活泛的人,经营着一家小企业,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他向朋友借款15万,并承诺给予一定利息。

可未曾想,由于经营不善,叠加外部环境影响,俞娟的生意一落千丈,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连年亏损,别说利息,她连本金都还不起。

朋友自然不肯罢休,反复找俞娟催要款项,可俞娟手头确实紧张,于是一直找理由拖延,朋友觉得俞娟家有房有车,还是有还款能力,于是诉至法院。

由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法院很快判决朋友胜诉,并要求俞娟在判决生效后偿还欠款本息,可俞娟账户上确实没钱,这笔帐就这样陷入僵局,俞娟成为名副其实的老赖!

不久后,陈强家老房子拆迁,获得45000元补偿款,虽然不对,但对陷入困境的两人,也算是一笔惊喜,他们当即决定把钱取出。

可当陈强拿着存折去银行时,却被告知这笔钱已经被冻结,陈强万分不爽,银行凭什么冻结我的钱?他认为,俞娟欠钱是她的事,这笔拆迁款是在自己名下,银行不应冻结。

那么,事实是否真是这样?

这就得从15万的用途来认定,由于俞娟借款是用于经营,陈强明知如此,且也同意借钱,因此这笔债务虽是俞娟名义所借,但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来,从朋友胜诉后,俞娟一直没有归还欠款,朋友一怒之下申请强制执行,可还是没有得到钱,知道陈强家拆迁后,朋友立即去申请冻结,这才导致45000元无法取出。

可这种结果,陈强并不认可,他觉得这笔钱本就属于他,银行没有权利冻结,正当沮丧之时,陈强突然灵机一动,想出一条自认为的妙计。

陈强找到银行,将被冻结的那张存折挂失,之后该存折被注销,陈强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花10元钱补办一张存折,并将45000元全部取出。

之后,他将钱全部用来盖新房子,消息不胫而走,朋友认为他有钱盖房却没钱还债,一查竟然是陈强偷偷将45000元取走,于是报警求助。

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并进行刑事立案,陈强觉得自己很冤,这件事顶多就是个民事纠纷,怎么还会涉嫌犯罪?无论如何警方也不该逮捕自己!

可结局和他想的并不一样,那么,法律上对此该如何认定?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要求人们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偿还债务,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不仅要受道德谴责,还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等。

陈强如果对法院认定15万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服,可通过上诉方式解决,而非自己灵机一动,随意转移财产,这样会导致债务客观上无法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238条: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无效。陈某挂失并补办存单,之后成功取出4.5万元,这一行为属于欺诈,应认定为无效。

2.陈强的行为还涉嫌犯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强夫妇之前声称无力偿还欠款,可在45000元到账后,却有能力建新房,显然是摆明态度当老赖,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已经涉嫌此罪。

此外,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陈强就属于转移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此罪相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特殊罪名,因此陈强应以此罪论处。

在公安机关介入后,陈强主动配合、认罪认罚,且主动退出45000元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强有从轻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至此,案件告一段落,这也警醒我们,做人诚信很重要,否则不仅会赔钱,有可能还要坐牢,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陈强是否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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