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上海曙光公司被暴风公司起诉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由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事情的起因是,暴风公司委托曙光公司运输一批食品去外地,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全部灭失。本来曙光公司认可损失,并愿意赔偿,但暴风公司索赔金额巨大,超过了曙光公司的合理预期,于是双方未能协商成功。暴风公司遂将曙光公司告到了法院。
两个公司的注册地分别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和奉贤区,运输始发地在普陀区,目的地是外省市。那么原告怎么会将案件起诉到铁路法院了呢?
原来,暴风公司早先和闵行的一家公司有过纠纷,铁路法院处理过该案件,现在暴风公司竟然仍把闵行这家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将曙光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因此我们认为铁路法院应当是没有管辖权的。
根据相关政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四区法院管辖的一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但在本案中,原告随意制造管辖连结点,也是本案归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唯一连结点。事实上,闵行区这家公司与本案涉诉事实没有任何关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所以我们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是否应当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应重点考察该被告是否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
当该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适格的问题可以在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一并审查,但该被告如果成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唯一连结点,其是否适格将直接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先行审查。
经审查后,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认定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属于适格被告;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则应认定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属于适格被告,进而不能以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经过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铁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错列被告,本案和闵行法院唯一的连接点无效,因而铁路运输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
案件的处理结果为:铁路法院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到曙光公司所在地,即青浦法院进行审理。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