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短视频账号可否作为出资标的?擅自取回算抽逃出资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13 10:26:18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新兴的商业领域,短视频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

股东是否可以以短视频账号作为出资标的?出资后擅自取回该账号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鹏、广州晶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明确:

1.短视频账号在形式上具有非物质性,存在表征身份的账号和密码,内容和归属对外具有公示性,且任何第三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账号,亦具有排他性,故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

2.短视频账号转移至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的擅自取回快手账号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

根据该规定,如果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可估价”“可转让”特点,就可作为股东的出资标的。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将其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由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该规定中的“可估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可作价”“可转移”。

王鹏和王晶晶均是晶鹏公司发起人,双方在《股东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涉案快手账号作价133.3333万元,由王鹏将快手账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晶晶的手机号进行绑定,从而实现快手账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

为此,涉案快手账号具备“可估价”“可转让”特点,可以作为王鹏的出资标的。事实上,王鹏将快手账号绑定于王晶晶手机号,就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属于抽逃出资。

王鹏将涉案快手账号转移至晶鹏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快手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晶鹏公司由此丧失了对快手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权益亦遭受损失,故王鹏擅自取回快手账号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为此,王鹏应将取回的快手账号返还给晶鹏公司,由晶鹏公司控制和使用。

本院适用酌定赔偿方式,考虑王鹏取回快手账号的时间、快手账号归还的时间、王鹏运营快手账号的获利以及王鹏抽逃出资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王鹏向晶鹏公司赔偿5万元。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