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在11月7日,有网友发布了一组微信聊天截图,称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有多名学生患癌,其中有的情况严重了,而一个苏姓导师则把对方踢出了群聊,但是从聊天记录里看这位网友也不清楚为什么会患癌,而且这个内容对人数的表述也不稳定,有的地方说是6个学生,有的地方说是不止三个还有六个待确认,那么有的自媒体一开始是按照6个学生在传播的。
后续有媒体采访这家医院,由于其别称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所以简称中山二院,该院工作人员回应说网传信息不实。
后续院方在8日凌晨2时许发了一个情况说明,证实确实有三个人患癌,但不是目前在读的学生,其中一位黄女士和一位刘先生目前均已入职,另有一名未透露姓名的是进修人员。
这个声明后续也是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包括说这里提到的术后恢复良好和情况稳定到底什么意思,为什么第三个人没说性别等等。
另外还有两个信息也引起了讨论,一个是网传涉事实验室在拆除,医院方面回应说是消防检查,但是有些网友对此有疑问。
另外网传有一位宋院士的儿子疑似存在学术不端的问题,这个暂时没有回应。但这两个信息目前均未得到确认,后续看有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大家谨慎看待。
关于这个事儿我要说明一下,我并不懂医学,我这里只是就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点分享供大家参考,关于医学的部分大家可以参考一些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
但首先我想吐槽一下报道这事儿的几个媒体,中间中山二院发声的时候,有些媒体用“辟谣”来描述,这个是非常不专业的做法。
就这件事看中山二院至少是事件当事一方,它的否认表态只能说作为它的一个陈述,不能完全看成是事实的权威认定,简单说它还没有资格定义这件事是谣言,媒体这么轻易用“辟谣”这个说法,等于用自己的公信力替中山二院背书了,这个做法是非常有问题的。
那现在看有人患病这个事儿是证实的,不是学生是在职人员能算谣言么?如果这点信息偏差就算是谣言,那媒体定义“辟谣”这个说法,是不是也没有其他覆盖真实的部分?媒体算不算造谣?
报道那天还是记者节,我真谢谢你们,真给这行现眼。
那么说回法律关系,这里患病者跟医院的关系其实相对复杂,导致如果发生纠纷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肯定不是医院跟患者的关系,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那么就没法按照医疗纠纷来处理。
如果是在职人员,在工作中因为职业暴露等原因导致患病,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工伤事故,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但医疗行业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是进修人员,这里提到了有一位是外地来进修的,那么一般他的劳动关系是在原来的单位,到这家医院只是来学习培训的,工资社保也都在原单位,当然我不太清楚具体中山二院有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理论上说这个人可能不算是中山二院的人,这关系有点类似学员和培训班的关系,我会认为这可能构成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
这两种情况不管是哪个,其实都是人身权受到损害的问题,但这里就目前的信息其实论证起来有点困难。
我们说侵权认定三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目前看患病是损害结果,但是侵权行为是什么呢?
有人说是职业暴露,我看到有媒体也在讨论毒试剂、动物实验之类的,这个我确实看不懂,但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也就是说至少侵权行为是不确定的,如果找不到这个就没法论证。
退一步说,即便说我们现在认定一个X因素,是可以导致患病的,但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就是更大的难题了。据我所知癌症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并不像说我给你下氰化钾,然后你查出氰化钾中毒这么直观,那么现在就算有这个X因素,如何论证这三个人的癌症就是在这个实验室工作导致的?
这就说到此类案件通常的办法,采用专业鉴定,比如说医疗纠纷里经常就会请相关的鉴定委员会来鉴定,然后法院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来做判断。
但目前这个事稍微比较麻烦,因为这里的举证责任跟医疗纠纷是不同的,医疗纠纷虽然也是患者举证,但是患者通常只要论证自己在这家医院治疗后有损害结果就行了,判断因果关系,甚至说找原因这件事,都是鉴定委员会来做,患者只需要申请鉴定即可。
但如果是劳动者或者进修者,举证责任则在自己,也就是自己得找到专门的机构来做这个鉴定,最后认定这里的因果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得癌症的原因,恕我直言先不说这个技术上能不能实现,患者自己能不能找到愿意出这个鉴定的机构都不一定。
所幸现在广州卫健委已经表态,说会组织第三方机构来调查,这算是一个希望,但是具体也没说走的是什么流程,以及这个第三方机构到底是谁,能否论证这里的因果关系,能不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需求,或者某种程度上说敢不敢做这个判断,其实还是有悬念的。
另外也有医疗圈的大V明确表态,倾向三人的癌症跟实验室没有关系,这个内容大家可以去参考,我不是说他说的一定对,但至少这个因果关系从技术上的的论证难度想必是非常高的,现在很多人在说有可能,有什么疑点,合理怀疑等等,但是这些能不能证实,我个人会对所谓各种疑点去论证因果关系暂时持悲观态度。
比如很很多网友都觉得,有这么多患者同时得癌症,而且时间又这么近,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情?难道不能说明这个实验室有问题么?不好意思这是我们通俗意义上的理解关联性,我也很怀疑为什么先后有多人得病,但如果光是这个理由,最多也就是赌一赌高度盖然性来论证,但我个人不太看好。
另外也有医疗大V提出,应该让中山二院自证,这个多少有点吊诡,因为这其实就是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了。
但是如果大家对法律变化有了解就知道,之前有一段时间医患纠纷是规定了医院举证责任倒置,结果医疗圈对这个规定非常不满,认为放大了医院的风险,直到民法典才改成现在这样,结果轮到医生群体自己面对医院的工作环境问题,居然是医生在呼吁举证责任倒置,我之前也是万万没想到能看见这一幕。
不过我个人对于特种行业的职业暴露问题在举证责任方面调整是持开放态度的,但目前这个想法至少在现有的法律上我没有找到依据,非常遗憾的说,目前关于职业暴露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艾滋病的,这方面工作确实还有待加强,现在只能说从道义角度来说,我建议中山二院自证一下。
当然还有很多人说这个拆实验室的问题,老实说我也挺纳闷儿,就说真有消防检查,这当口折腾多少有点欠考虑吧?
所谓瓜田李下,如今是无私也有弊,那么现在也有很多人质疑这到底是不是消防检查,但非常遗憾的是,就算最后论证了不是消防检查,也不能倒过来论证因果关系的存在,现在也很难说这个所谓的消防检查对后续的第三方调查影响有多大。
至于那个院士的公子是不是有学术不端问题,这更跟这事儿没关系了,当然属实有可能能打击一下这个院士,包括有人说去国际期刊举报他,我觉得对学术不端或者违背实验伦理进行打击没问题,但对于论证这个事儿没什么帮助。
有人期待倒逼医院调查去论证这里的因果关系,恕我直言,这如果真调查出来是一个巨大的科研事故,比现在说的这些事儿大多数了,如果真有什么背后的问题,医院或者这个导师真的会为了平眼前的事儿去把这事儿翻出来么?我很怀疑,所以我更多指望的还是前边提到的第三方机构了。
不过这事儿我到现在有一点也没看明白,就是这个苏姓的导师为什么要把患病的学生踢出群聊?
关于这点家属已经证实,一号出病理,二号就踢人,是有什么矛盾还是怎么回事儿?咱们就说一般单位同事生病了,也不至于这么急着给人踢了。
退一万步说就真是出现职业暴露,好歹先把人稳住不把事情闹大的总是要的吧,这个操作跟前边那个消防检查,实在是让我看不懂。
我个人非常建议中山二院做一个明确的回复,包括前边提到的自证工作,因为这件事现在已经外溢了,已经不是说中山二院跟自己员工问题了,而是影响到医疗行业整体的形象和广大患者的信心了。
大家想想如果一个医院连自己员工的健康都不当回事儿,它能把患者的健康当回事儿么?一个医生连自己学生的健康都不关心,他能关心患者的健康么?如果这样的医院成为表率,这样的人可以风生水起,对于整个医疗行业意味着什么?今天他能把学生踢出群聊,改日他或者其他医生会对患者做什么?
我不是危言耸听,现在有的网友已经在评论区说对整个中山系的信心都受影响,恕我直言这还是轻的,因为根据传播规律,将来更多人可能未必记得是哪个医院哪个医生,这事儿可能就传成有一个医院怎么怎么样,有一个医生多么多么不是东西,这对于整个医疗行业形象打击是非常大的。
说实在的,医患关系里最重要的就是信任,这个真是伤不起,曾经是有血泪的代价的。所以还是从道义角度希望中山二院能给社会公众一个清晰满意的答复,不然这坑可是大的很,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可能全社会都跟着倒霉,我觉得卫生主管部门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指引才行。
最后也是希望这几位患病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即便说出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也希望中山二院和当地主管部门能有所作为吧。
以上就是我对中山二院部分人员患癌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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