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罪行法定,加大力度纠正冤假错案,严惩法官违法办案行为

张灰灰说事 2024-10-27 18:24:33

罪行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它要求:

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行为,才能被定罪处罚。

禁止类推:不得使用类推解释来定罪,即不能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视为犯罪。

禁止溯及既往:法律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排斥习惯法:行政规章和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法律渊源。

刑罚法规的适当: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和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罪行法定原则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限制国家刑罚权,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高法院 : 罪行法定,加大力度纠正冤假错案,坚决依法打击法官违法办案行为

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 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

谁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一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判决、调解都由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于当事人、律师、检方提供的证据,证言证词,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加以确认,进而认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如果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所以,证据是不是伪造的,证据有没有经过质证、证人之间有没有经过簒供,公检机关有没有诱供、刑讯逼供,当事人是否出于本意认罪,等等,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进行全面审查、核实。没有以事实为依据的判决是经不起检验的,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理应对所有错案负责,正是由于审判人员的故意、疏忽,对证据的轻信,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法院: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依法纠正错案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2013年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最高法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做细,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

  最高法院指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加大力度纠正冤假错案,让法律成为护身符

2019年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走上“部长通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以来,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大纠正冤错案件的力度。 他指出,要坚持最新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我们将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上下更大的工夫。紧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还有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别的犯罪案件,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重点。”江必新说,还要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的工夫。将依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扩大、尊重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用当事人的权益来制约、监督审判权;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他强调,希望通过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护身符。

中央政法委加大力度查处枉法裁判,坚决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一旦出现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将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为此,中央政法委已明确表示,将加大力度查处枉法裁判者,坚决清除这些黑心法官出政法队伍,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这一问题,众多专家和民众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有观点指出,法院的审判窗口绝不允许被黑心法官占领,政法委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也有声音呼吁中央政法委要将这一要求落实到位,不仅要喊口号,更要实际行动,用法律真正捍卫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财产生命安全。

对于清除枉法裁判者,民众表达了坚决的支持和赞赏。他们认为,只有严厉打击枉法裁判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建议提出,如果法院能够设立刑侦科,那么对于诈骗等犯罪行为也将起到更好的打击作用,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对于民众关于“一案四判法”(同案不同判)的投诉问题,有关方面表示将高度重视,并呼吁民众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依法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强调,如果投诉无门,上访或报复社会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而应当寻求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中央政法委对枉法裁判的零容忍态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他们表示,将坚决支持中央政法委的决策,期待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呼吁广大民众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官违法办案行为有哪些?

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徇私情,徇私利,收受贿赂,吃拿卡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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