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能要到经济补偿吗?|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5-25 03:51:15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0日,卞某至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

2023年2月20日,卞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解除原因:一、未能为我缴纳2011年4月20日至10月六个月的社保和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一年的医疗保险。二、本人发生过二次工伤,公司未给予工伤停工留薪工资。三、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1.自2022年8月2023年2月,公司将我由原来的电工岗位,变更为储备岗。2.自2022年12月2023年2月,公司每月只安排我十三天左右的工作,其余时间放假,每月只有2300元左右工资......

2023年2月21日,公司签收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2023年3月7日,卞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程序后,卞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现卞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公司未依法为卞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

本案中,公司已为卞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形,但不符合主张经济补偿的条件。

卞某陈述公司自2022年8月将其由电工岗位变更为储备岗,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该岗位调整具有政策等客观原因,且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约定,卞某亦未举证证明其2022年8月调整岗位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曾就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过异议,故其该理由依据不足。

公司因政策原因致卞某所在车间生产需求下降,卞某出勤天数比此前减少具有客观原因,公司已依法支付卞某出勤期间的劳动报酬,且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卞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亦不能成立。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依规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卞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

案号:(2024)苏09民终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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