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新规助力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良法善治

人民法院报 2025-01-16 16:29:38

住房既是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载体,也是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购置婚房成为了年轻人步入婚姻生活的重要一环,也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表达情感、家产代际传承以及男女双方家庭之间配置资产的现实手段。本世纪以来,伴随住房商品化改革导致房价飙升,工作年限不长的年轻人的财力和积蓄,通常难以承受高企的房价,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甚或举债为子女购房渐成社会常态。这一社会现象的具体情境类型复杂,一旦婚姻破裂,当事人未能就房产的归属与分割达成合意,就会把矛盾诉诸法院,法官不得不直面大量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该类棘手案件涉及离婚双方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制度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妥善制定父母为子女出资的住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归属、分割及补偿规则,不仅涉及多方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更是在社会中弘扬优良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直面离婚时父母出资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难题,合理平衡了代际家庭之间以及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且具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夫妻双方对家庭投入和付出的正确导向,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新规保护代际家庭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代际家庭间的权益平衡,需保护父母在子女小家庭内的财产合法权益。代际家庭间“同居共财”是我国千百年来的社会传统,即便以夫妻为主要成员的小家庭模式逐渐成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也不意味着小家庭的财产中不含有父母的贡献。这些贡献通过第8条得到了合理保护。

第一,房产登记状态不作为权属判断依据。房产登记在何人名下,属于夫妻之间的“家事”,可能会出现房产出资来源和实际登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不应因为房产“加名”“过户”等问题埋下不合的种子。在小家庭解散,夫妻财产清算的过程中,贸然以住房的登记状态直接判断房屋的归属,忽视父母为小家庭购买住房的资金助力,显然与理有悖。尤其是有些父母将自己的养老钱拿给子女购房,这一行为有保障父母自身晚年生活的预先安排,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如果因为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使得父母的希望落空,不仅“既伤心又伤财”,还使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因此,第8条第1款规定,在“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不再将房产登记状况与产权归属进行挂钩,保护了父母的合法权益。

第二,离婚房产分割需重视购房资金来源。住房通过出资取得,出资资金可被视为对房屋的贡献。因此,第8条在夫妻离婚时通过双方及其父母出资额判断离婚双方对住房享有的份额,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如果男女双方父母均对住房出资,在离婚时又同时主张房屋产权时该如何处理?夫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双方之间已存在较大嫌隙,甚至双方家庭之间业已矛盾重重,法律不应在程序上再设置新的纠纷火苗,应当一锤定音,及时定分止争。第8条第2款允许法官在此情况下直接对房屋归属进行裁判,表达了国家注重社会和谐、引导当事人挥别过去,开始新生活的善意。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新规正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不同贡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为家庭作出贡献和牺牲;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需要考虑资金来源这一物质投入外,家庭成员为家庭的其他投入与付出也需要得到法律的正确评价,第8条为此提供了适当的补偿方案。

第一,男女双方对房产的出资得到了肯定。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对房屋的出资得到了肯定。依据为第8条规定的“出资来源及比例”。我国各级法院对于这一部分数额的计算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公式。此外,第8条还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作为分配财产的酌定因素,既考虑到了房产升值的情况,也能够兼容房产贬值的情况,可谓用心良苦。

第二,男女双方对家庭维系的付出得到了补偿。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适当与否,也在第8条规定的房产分割及补偿规则中得到体现与评价。第8条列举了“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补偿的酌定因素。“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能够体现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对于家庭的贡献大小,在清算财产时自然需要予以考虑。“孕育情况”作为酌定因素的根据在于:女性毕竟在性别构造较于男性处于弱势,因妊娠、分娩和抚育子女承受了更多客观的生理风险、心理压力和身心付出,计算补偿数额时也应当虑及女方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和“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作为酌定因素的根据在于,夫妻本负有维系婚姻的义务,遵守婚姻伦理的行为需要得到表彰,背离婚姻道德的行为需要得到否定性评价。

面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这一社会生活中表达慈爱亲情的惯常仪式,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关照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既虑及了父母作为出资方的情感和利益,又在婚姻法律框架内平衡了离婚双方的贡献得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成功探索,有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国家治理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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