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些女子为何要“卖身葬父”?她们这样做有自愿也有无奈

阿皮虾说历史 2024-11-10 18:03:09

世人皆知古代女子"卖身葬父"悲惨,却不知在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这竟是一种广受认可的"孝道"。清朝《点石斋画报》曾记载,一名叫杨素芳的女子,跪在大街上,手持"卖身葬父"的牌子,声声泪下。路过的富商见其容貌姣好,便要将其买下。不料这位富商听闻她的故事后,不仅资助她安葬父亲,还替她寻得一门好亲事。这样的故事虽然感人,却是凤毛麟角。更多的"卖身葬父"女子,最终都难逃悲惨命运。那么,在古代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无奈,让这些女子不得不选择用自己的终身自由,换取父亲的一方墓地?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社会现实?

一、古代"卖身葬父"的社会背景

康熙五十三年,江南一带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案件。扬州知府刘大人审理了一桩特殊的诉讼,原告是一名叫王氏的寡妇,状告富商张员外强买其女。知府细查之下,原来这王氏的丈夫染病而亡,家中已无分文。其女儿王素娥不得已在街头举牌"卖身葬父",不料被张员外看中,强行以二十两银子买去做妾。

这样的案件在古代并非罕见。明朝《万历野获编》中就记载了多起类似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富商地主假借"卖身葬父"之名,行强买民女之实的恶行。然而在宗法制度下,这些案件往往不了了之。

古代社会讲究"入土为安",一具棺材就要花费白银三两以上,再加上购买墓地、操办丧事,寻常人家往往要花费十两白银左右。要知道,在明清时期,普通农民一年的收入也不过二三两银子。一场丧事,足以让一个家庭陷入绝境。

不仅如此,古代丧葬还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以明朝为例,《大明会典》规定,民间丧葬不得僭越等级。即便是普通百姓的丧葬,也要遵循一定规制。墓地选址要避开官员祖坟,不得靠近城池要地,更不能随意在荒野处掩埋。违者轻则罚银,重则杖责。

清朝乾隆年间,江西樟树镇有位盐商周朝奉,见一名女子举牌"卖身葬父",便想占些便宜。不料这女子竟是前任知县的千金,因父亲任上得罪权贵,死后无人敢为其安葬。周朝奉得知此事后,不敢再生非分之想,反而暗中资助了这位小姐安葬其父。

看似是一桩善举,实则折射出当时社会的残酷现实。即便是曾经显贵之家,一旦失势,连安葬先人都成问题。更遑论那些本就贫困的平民百姓?

康熙四十年,直隶总督李光地曾上书皇帝,提到民间丧葬陋习。其中提到,山东、河南一带,但凡有人去世,族中长老便会召集族人商议丧葬费用。若死者家中无力承担,便会逼迫其家人典当田产,甚至贩卖子女。若有不从者,便会受到族规惩处,甚至被逐出族谱。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形成了特殊的行规。如苏州地区就有"红头牙人",专门充当"卖身葬父"的中介。他们会在城中各处设立牙行,一旦发现有家庭急需银钱安葬亲人,便会主动上门游说,从中渔利。这些牙人往往与当地富户勾结,将那些无助的女子卖入富贵人家为奴为婢。

二、"卖身"的多重形式

古代"卖身"并非单一形式,而是根据地域、身份和时代的不同,呈现出多样化的面貌。乾隆年间的《法部成案》中就记载了一个特殊案例:浙江嘉兴府一名叫李氏的女子,因父亲去世无钱安葬,先是卖身为奴。后来主家见她识文断字,便让她做了账房。三年后,她用积攒的银两赎回了身契,还在主家的帮助下开设了一间绸缎铺。

这样的"善终"案例极为罕见。更多的卖身女子最终沦为终身奴婢。《清稗类钞》记载,北方一些大户人家专门设有"身契房",专门收藏买来的奴婢身契。这些身契大多注明"自愿投靠,永为奴婢",实则多是因丧葬费用所迫。

道光年间,苏州城内就有一个专门的"身契市"。每月初一、十五,都会有人在此交易身契。据统计,每年经此处流转的身契竟有数百张之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无钱安葬亲人而卖身的女子。

更为严酷的是,一些女子被卖入青楼勾栏。嘉庆年间,扬州有名叫朱三姐的名妓,本是官宦之女,因父亲获罪抄家,无钱安葬,被老鸨用二十两银子买去。这在当时的扬州青楼中并非个例。据《扬州画舫录》记载,当地不少名妓都有类似经历。

沦为官宦小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道光十年,江西布政使陈某就曾因强买"卖身葬父"女子为妾而被弹劾。查无实据后不了了之。实则这样的情况在官场中并不少见。《清代州县官书判用语辞典》中就收录了多起类似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卖身葬父"并非只有女子。同治年间,山西运城就发生过一起男子卖身案。一名叫王大的年轻人,因父亲去世无钱安葬,自愿卖身给当地盐商做长工。这在当时引起轰动,被地方志所记载。

更特殊的是"转卖"现象。咸丰年间,天津卫有一份契约文书记载:某女子原本卖身为婢,后因主家败落,又被转卖他处。这种"转卖"现象在动荡年代较为普遍。据《清代社会史料丛钞》记载,一些沦为婢女的"卖身葬父"者,可能在一生中经历多次易主。

清末时期,随着西方思想传入,一些开明士绅开始关注这一现象。上海《申报》曾连载过多篇相关报道,其中不乏对"卖身葬父"制度的批评。然而在偏远地区,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太原府志中就记载,直到民国五年,当地仍有因无力安葬亲人而卖身的案例发生。

三、鲜为人知的细节

在清朝档案中保存着一份特殊的契约文书,这是道光十五年江南一个叫张氏的女子的卖身契。契约上不仅有当事人手印,还附有县衙的官方印章。这份文书揭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官府不仅默认"卖身葬父"的行为,还会通过行政手段使其合法化。

据《清代州县衙门档案》记载,各地衙门都设有专门的"身契房",负责处理卖身契约的登记和保管。这些契约必须经过官府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官府收取每份契约银两分之一到一两不等的"印费"。这也成为了地方衙门的一项固定收入。

嘉庆年间,苏州知府曾下令规定:凡是因葬父而卖身者,必须在契约上注明原因,并由地方保甲作证。这一规定的出台,既是为了防止有人假借"卖身葬父"之名行拐卖之实,也是为了确保契约的有效性。

寺庙在"卖身葬父"中扮演着特殊角色。乾隆年间的《普济寺志》记载,杭州城内的普济寺专门设有"济困堂",为无力安葬亲人者提供帮助。有意思的是,寺庙不仅提供临时收容,还充当中介角色。据统计,仅乾隆三十年到四十年间,普济寺就经手了近百起卖身契约。

各地还形成了独特的习俗。比如在苏州,卖身女子必须在观音庙前立契;在杭州,则要在城隍庙前完成交易。这些宗教场所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卖身行为一种"神圣性",使其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同治年间的《淮安府志》记载了一个特殊案例:当地一个大族要求,凡是族中有人因贫困而卖身,必须先经过族长同意,并在祠堂前立契。这反映出宗族势力对卖身行为的干预和控制。

地域差异也十分明显。《清稗类钞》记载,江南地区的卖身价格普遍较高,一般在二十两银子以上;而北方地区,往往只有五到十两。这种差异不仅反映了南北经济实力的不同,也说明各地对"卖身葬父"的态度有所差异。

更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形式的演变。早期的卖身契往往简单粗糙,仅有几行字说明交易双方和价格。到了道光年间,契约内容逐渐规范,不仅详细记载交易原因、见证人,还会注明买主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有些契约明确规定买主须负责安葬死者,并在特定节日让卖身者祭拜。

咸丰年间,天津卫的档案中保存着一份特殊的"群体卖身契"。一个村庄因连年歉收,多人去世无力安葬,竟有十几户人家集体卖身给当地盐商。这种群体性卖身现象在此前的档案中极为罕见,反映出那一时期社会经济的严重困境。

四、官府的态度转变

道光十八年,江苏巡抚在一份奏折中提到:"近来各府州县,屡有因父母亡故,子女典身葬父之事。此虽出于无奈,然恐日久弊端丛生,应设法整顿。"这份奏折反映出清朝中期官府对"卖身葬父"现象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早在雍正年间,朝廷就曾下令各地设立"义冢",专门安葬贫困无依之人。然而,这一政策收效甚微。据《清实录》记载,直到乾隆年间,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义冢寥寥无几。大多数地方的义冢要么因经费不足而废弃,要么被地方官员挪用土地,沦为摆设。

道光二十年,两江总督陶澍在巡视江南时发现一个怪象:一些地方官员竟以"卖身葬父"作为创收来源。他们不仅向办理身契收取高额费用,还与当地牙行勾结,从中渔利。陶澍随即上书朝廷,建议整顿此风。

这一发现引起了朝廷的重视。道光帝随即下令各地严查此类案件。江浙一带查出多起官员借"卖身葬父"敛财的案例。其中最严重的是苏州知府李某,竟在三年间借此敛财近万两。此案在当时引起轰动,李某最终被革职查办。

咸丰初年,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战乱频仍,"卖身葬父"现象愈演愈烈。一份江西巡抚的奏折显示,仅同治元年,赣州府就有超过三百起卖身案例,其中大部分是因战乱而无力安葬亲人的百姓。

面对这一局面,清廷开始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同治三年,朝廷下令各省设立"恤孤局",专门救助因丧葬陷入困境的百姓。在京师,更设立了"广济院",由官府出资为贫困死者提供安葬服务。

然而,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清朝通志》记载,许多地方的恤孤局往往因经费不足而难以持续运作。一些地方官员甚至将恤孤局变成了敛财工具,将救助金据为己有。

到了光绪年间,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一些开明官员开始从法律层面重新审视"卖身葬父"现象。光绪十五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在一份奏折中提出:"卖身葬父之举,实为陋习。应通过立法,逐步革除此弊。"这是清朝官员首次从法律层面否定这一现象。

光绪二十年,清廷颁布新政,明确规定:各地官府不得再承认因丧葬而立下的卖身契约。同时,要求地方设立"义葬所",为贫困死者提供基本丧葬服务。这标志着清廷对"卖身葬父"现象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

然而,在偏远地区,这一陋习仍未完全消除。直到清末,山西、陕西等地仍时有"卖身葬父"案例发生。一份光绪三十二年的陕西按察使报告显示:关中地区当年仍有数十起此类案例,其中不少是瞒着官府私下进行的。

五、延续与消亡

进入民国时期,"卖身葬父"现象并未立即消失。民国元年,北京政府内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华北地区,仍有大量因无力安葬亲人而典卖人身的案例。其中,河北献县一年之内就发生了二十多起这样的事件。

民国二年,天津《大公报》连续报道了一起特殊案件:直隶南皮县一户人家,父母双亡,三个女儿先后卖身才凑齐安葬费用。这一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促使北京政府开始重视这一问题。随后,内务部颁布了《取缔人口买卖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人身买卖。

然而,在社会动荡时期,这样的禁令收效甚微。民国五年的《申报》记载,江苏常熟一带因水灾导致大量农民破产,不少人采取卖身方式筹措亲人丧葬费。当地绅商甚至专门成立了"义务调解所",为买卖双方办理手续。

民国十年前后,各地方政府开始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南京市政府率先设立"慈善丧葬所",为贫困死者提供免费安葬服务。这一做法很快在江浙一带推广开来。据统计,仅上海一地,到民国十五年就建立了十多家类似机构。

但在农村地区,情况则相对复杂。民国十八年,山西省政府的一份调查显示:太原、大同等地仍有因丧葬费用而典卖人身的现象。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固定的"身契市",每月定期举行交易。

抗战爆发后,战乱导致这一现象再度抬头。重庆《新华日报》在民国二十八年的一篇报道中提到:四川江津县因战争影响,不少难民采取卖身方式安葬死者。当地一些地主趁机压价,将原本二十元的身价压到五元。

到了民国三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的加强,"卖身葬父"现象开始逐渐减少。上海市档案馆保存的一份民国三十五年的统计显示:该年度全市仅发现三起类似案例,且均被执法部门及时制止。

然而,在偏远山区,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民国三十七年,陕西省民政厅的工作报告中提到:陕北地区因自然灾害,一些贫困农民仍不得不采取典卖人身的方式筹措丧葬费用。甚至出现了整村人合力凑钱,帮助村民安葬亲人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卖身"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永久性的人身买卖,而是转变为有期限的劳动契约。比如,在江西吉安地区,就出现了"典身三年"的做法。典卖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自动恢复自由身份。

到了民国末期,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在即,各地相继颁布法令,明确宣布取缔任何形式的人身买卖。一些地方政府还专门成立清查组,调查历史遗留的身契问题。据新华日报记载,仅在华北地区,就销毁了数千份旧式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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