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例展示】
这是一篇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其中涉及4个重要知识点颇有必要厘清和把握
【问题解析】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作为通知的一种重要类型,在实践中具有很高的使用频率。由于此种通知内容重要,因此特别讲究表述得严谨和规范,体现出明显的规定性和约定俗成性。如果涉及对同一人的职务既有任职又有免职,或者涉及多人职务既有任职又有免职,是先写任职再写免职还是先写免职再写任职?究竟如何表述才是规范的?我们结合本文所附这篇图例,需要着重厘清如下4个方面问题:
一是标题的拟制究竟怎样才是符合规范的?实践中,此类通知的标题存在多种表述形式,诸如“XXX关于XXX等同志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 XXX关于XXX等人的职务任免通知”“ XXX关于XXX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还有像本例的“XXX关于公布XXX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甚至有的只写“任免通知”等等,不一而足。那么,究竟哪种表述最为规范恰切?我们认为,“干部职务任免”中的“干部”2字无需在标题中出现;“通知”文种之前不宜加写“职务任免”的修饰语,只能单独使用;至于本例的“公布XXX工作人员职务”的表述属于特殊情形,其缘由请见下文。因此,最恰切的表述应是“XXX关于XXX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党内职务)或者“XXX关于XXX等人任免职的通知”(行政职务)。
二是对被任免人员职务的表述究竟是“先免后任”还是“先任后免”?这在实际写作中人们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尽一致的,特别是当同一人有任有免或者同一职位有任有免时,有人提出要先写免职再写任职,以保持逻辑上的严密。一些公文写作方面书籍中讲述得就不够一致,例如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公文格式与写作规范》(2016年第1版)在介绍任免通知写作时阐述为:“在同一人有任有免或同一职位有任有免时,要先写免再写任,保持逻辑上的严密。”(见该书第16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党政公文写作鉴赏与评改》(1993年第1版)在对一篇任免通知分析时写道:“任免了王李2人同单位同一个职务,行文顺序是先任后免。但实际工作中是先免后任。这种行文顺序的颠倒,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应当纠正过来。”实践中持有此种观点的不在少数,本例即属此种情形,涉及2人既有免职同时又改任另外职务的,均将所免去的职务写在前面,那么这样表述是否规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尽管在干部职务任免程序上或许应当如此,但在具体表述时却不能这样做,亦即一定要遵循“先任后免”的规则,这是干部职务任免通知写作特定性和约定俗成性的重要体现。对此,在实践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并做到规范。
三是对于不同的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究竟以什么名义发文?按照通常的惯例,被任命人员如果是党内职务,显然应当以党委名义发文;如果被任命的是行政职务,则需要以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名义发文。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涉及的应当是各单位正职,副职则以政府名义发文。这样看来,本例所涉及的任命事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更为恰切。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本例使用政府名义并在文中标明了业经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发文依据,因此亦属规范。
四是当被任免人员涉及多人时每项内容之后究竟加不加标点符号?从本例来看,在所任免的5人职务之后均单独成行而未加任何标点符号。其实从行文规范的角度讲是不正确的,而应在前面几项内容之后分别加上分号,用以提领一个独立的成分,并体现上下贯通的文脉,在最后一项内容之后则加上句号,表明行文结束之意。对此,在实践中应予特别注意,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