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因故无法鉴定,根据哪些现有证据可认定工程量?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2 08:11:1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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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在争议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形下,司法鉴定常被作为替代解决办法。

但是,并非所有情形均可进行鉴定。如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完工程量材料,则可能导致无法鉴定。

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如何认定工程量?

在争议工程量无法鉴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现有证据加以认定。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一、施工图纸

对实际施工量存有争议而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依施工图纸的鉴定结果予以裁判。

因施工图/竣工图有详细列明施工合同范围内每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工序、施工参数,且两份图纸在工程开工前及竣工后均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发包方为保障工程质量以及实现设计意图,均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施工范围为“施工图包含的全部工程(最终以实际完成为准)”,并将“施工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施工图/竣工图是承包人施工量的重要计算依据。

二、工程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实际施工发生图纸外的工程内容,如果没有施工图纸依据,发、承包双方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确认“该部分新增或减少的施工量”,则该类签证可以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

三、混凝土抗压等检测报告、监理日志

如果承包方中途退场,且在双方未固定施工界面的情况下,水电消防实验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工程桩基记录、验槽记录、轴线检查记录等,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承包人工程量,辅助区分承包人施工界面。此外,监理单位负有记录施工进展情况的义务,其监理施工日志亦可作为“帮助区分施工界面”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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