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许,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四大队一中队接到报警称:“廈蓉高速1603公里500米(龙场互通与杭瑞高速交会处)的匝道上,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请出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抵达事发地后,民警看到,在廈蓉高速龙场互通与杭瑞高速交会处的匝道位置,一辆别克轿车与一辆大众牌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方来车都纷纷紧急避让,现场险象环生。
经别克车驾驶人穆某介绍,事发时,他正打算从廈蓉高速右转上杭瑞高速行驶,不过,当车辆刚驶入匝道口时,前方一辆大众牌轿车突然从匝道口往后倒车后往左打方向,发现情况不妙后,开始紧急刹车,避让不及还是撞上了正在倒车的大众牌轿车,还好自己和家人都系了安全带,在事故中未受伤。
据大众牌轿车驾驶员刘某交代,事发时他驾驶车辆从纳雍出发,准备前往纳雍县,在行驶至廈蓉高速龙场互通时,原本是应该靠左行驶上匝道往六盘水方向行驶的,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走错匝道,想着刚往毕节方向行驶了10多米,便想倒车后再变道往六盘水方向行驶,往后倒了几米后感觉很危险,又往前行驶了几米,踌躇一下,决定还是往后倒车,结果引发了交通事故,还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经现场勘查和当事人陈述,民警认定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驾驶人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刘某处以驾驶证一次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来源:威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