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下,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其中,涉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性质究竟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以及法院对此应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还有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等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着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处理规则与秩序。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马东旭法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笔者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其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受到影响,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且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
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超过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因此,被申请人未以超期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间是否届满。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关于申请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承认是执行的前提,但是承认并不一定必然伴随执行,当事人可以仅申请承认而不申请执行。
如当事人先申请承认,其后又申请执行的,就会产生两个期间:一是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二是裁定承认后申请执行的期间。这两个期间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分别计算。
律师提醒,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理念的更新,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也可能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与完善,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并遵循最新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导向。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