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画风不太一样的拐卖案件,一位失踪了九年之久的女儿,在九年后还能回到了生父母身边,而她为了报仇,居然还反手将人贩子以及养父都送去了坐牢,就连网友听了都不禁感叹一声:电影都不敢这么拍。
那么这个发生在陕西的绑架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咱们这就去看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所有名字均以化名表示,望理解。)
2005年距离现在已经是一个很遥远的年代了,那时候还没有智能手机,互联网对于小县城来说都还是很新鲜的玩意。
陕西一户姓程的人家正好忙内忙外,因为今天是家里小女儿的周岁生日,就在程家两位大人忙完之后,发现自己大女儿程某不见了。
大女儿程某才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活动轨迹也特别简单,想到这程家顿时就报了警,一时间整个县城都贴满了寻人启事,但最后还是一无所获。
程家两个大人很快便是辞去了工作,带着小女儿四处找着程程,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9年后,程某居然回来了,而且回来的程某,已经从一个小女生,变成了一个亭亭玉立的大姑娘。
那么,程某从失踪的那一刻开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这一切都要从一个王姓女子开始说起。
王某是一个普通的女子,结婚多年的她却因为身体问题久久不能怀孕,因此每当在路上看着有家长带着自己的孩子,王某都是羡慕而又憧憬的。只不过这等心思,很快便是变成了罪恶。
那一天王某看到了正在等车的程某,当时王某觉得程某非常可爱,最后王某便是带着程某回到了自己家,而什么都不懂的程某,就这样不知不觉被王某带走了。
但王某没想到的是,程某的到来,却是让王某的丈夫很不满意,因为这毕竟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养着有什么意义呢?
这一说便是说到了王某的伤心处,最终王某便是把程某卖到了四川成都,她仅仅收了一万元,不过在2006年的一万块钱,已经是不少工薪族接近半年的收入了。
而程某被卖到四川之后,她的姓也变了,变成了“孟某”。
然而程某还是不傻的,她尽可能地在心里重复着自己生父母的名字,还有自己的家庭住址,为的就是迟早有一天要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
程某还想了一个简单粗暴的办法,那就是把养父母给她的零花钱全部存起来,等攒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她就可以买去陕西的车票了。
而另一边的程家,此时也因为寻找程某也变得穷苦不堪,程父跟程母把房子卖掉了,一家三口就住在小车之中,为的就是能够早日能够找到程某。
就在这一天,程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有人问,你是不是有一个15岁的女儿?程父先是愣了一下,后面便是说“对对对,请问她现在在哪?”
程某终于再次跟父母见面了,最后经过亲子鉴定之后,发现眼前这个大姑娘就是自己9年前失踪的大女儿。而程某还把绑架她的王某,以及四川买她的人一并报了案,这些人便全被抓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应具体分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非法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中转、接送行为,要么是行为人在拐骗、绑架妇女、儿童后自己实施,要么是由其他共犯人实施,故依然应适用上述标准。但是,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有人会问,四川的养父母会不会有些无辜呢?实际情况是他们也不无辜,因为购买儿童本就是不允许的行为,因为贩卖儿童是不允许的,购买儿童更是不允许的,因为两个人之中的同时出现,才造成了这一条罪恶的产业链。
总而言之,在这起案件之中,我们能够真切感受到,很多孩子失踪的家庭,都没有程某这般运气,甚至还有很多父母至今还在寻找自己的孩子,这背后都是无数个破碎的家庭,因此在孩子失踪这一块上,是必须要重视的。
有人说得好,对于孩子们的身份证办理的时候,是有必要查一下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的,这样才能尽可能保护孩子不被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