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说,盗窃除非双方当事人处于特殊关系,否则很难撤案。
但是法律规定是死的,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并没有进行立案或者立案后并没有依照刑事程序进行办理,也就是达到了所谓和解的效果。
没有办法,这就是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总有些人、总有些事,总有一些时间是法律之光不能照耀的地方。
先说法定的条件吧!2013年盗窃的司法解释有规定,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谅解属于和解的一种形式,对于盗窃此类侵财犯罪当中,受害人对于自己财产损失所做的谅解处分,依法予以确认。
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186条有关撤案的条件中,第2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上述盗窃家庭成员近亲属财产获得谅解的,符合此条件可以依法撤案。
从犯罪事实认定方面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并不存在上述关系,执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撤案呢?许多情况下都是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由于被盗物品价值轻微或者无法评估,而最终导致的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比如被盗物品经评估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常见的就是破旧自行车、破旧手机等其他破旧物品等,由于鉴定数额达不到标准,最终导致撤案,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吗?只能转为行政处罚处理。
还有一些情况是侵占和盗窃的定性纷争,即盗窃某些特定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远大于盗窃罪的,所以如果定性为侵占行为,许多涉案物品就够不上犯罪了。
比如实践中的遗忘物认定或者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定性,盗窃行为一旦涉及上述情形中的物品,许多情况是不按盗窃定性办理的。因为盗窃数额较大,定罪的标准是1000~3000元,而侵占的是5000到2万,涉案物品数额的差距而导致,涉嫌盗窃犯罪无法认定和办理。
我以前经历的一个案件,甲女和乙女在公共广场见面后,因为是老乡聊得比较开心,甲女身上带了一个包裹,里面有写随身物品和4000元人民币,因为要上厕所,所以将包裹放在桌子上,对乙女说了一声,帮我看一下,便匆匆而去。
后乙女将包裹里的4000元人民币摸走,包裹却留在原地。
甲女出厕所后,发现乙女走了,包裹里的钱也不见,随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乙女抓获,乙女将财物退还,两人达成和解。
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构成盗窃超过当地2000元的标准,依法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侵占行为,也够不上当地侵占罪1万元的标准,随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自行处理。
是盗窃还是侵占?理论界争来争去,实践中,千差万别。
许多盗窃案件就是这样,让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敢于撤案的一个重要依据,并不是什么盗窃和侵占的差别,也不是鉴定数额的是否准确,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双方和解、受害人得到了赔偿,受害人满意了。
归根到底和解还是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