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469条——474条

从霜谈地 2024-12-21 02:16:31

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 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 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 30m, 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并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 明设施。

【解读】本条是井上下主要工作场所照明的规定。

井下巷道狭窄,若照明不足,可见度低,则不能及时发现车辆或采煤机等设 备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就不能及时发现险情,提前采取措施,极易发 生人身事故。

有些场所,因为长期照明不足,工人只靠头戴矿灯工作,易在眼睛的视力中 心产生盲点,严重的会发展到丧失直接观看物件的能力,即所谓的矿盲职业病, 井下各地点照明度见表3-41。

“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因为一些煤 矿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进行辅助运输,只需在运输巷道两侧装有反光标识即可。 而无轨胶轮车具备相应亮度的照明,前大灯的照射约为50°角,井下开启大灯照 射到反光路标时,路标油漆中的反光材料(有序排列的微玻璃球)将光线反射 进入驾驶者视角,容易辨识井巷道路两侧障碍物,效果特别明显,是井巷无轨胶 轮安全行驶的一项重要安全设施。若有照明与车灯光线成反差,反而对井巷两侧 障碍不易辨识,易出现盲区,所以使用无轨胶轮车主要巷道两侧安装了反光标识 可以不设照明。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解读】本条是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的规定。

我国煤矿井下电机车架空的电压为直流250V 和550V 两种,而井下照明电 压为交流127V, 使用电机车架空线电压为照明电压,一是电压太高,容易造成 漏电和人身触电事故。二是直流的回路靠地回流,若用电机车架线作照明,易引 发触电事故。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 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 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 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 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 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 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一)由于井下的特殊条件,下井人员都必须携带矿灯。除了正常井下工作 人员专人专灯外,还必须有为上级检查人员、救灾人员和外来学习等不定期下井 人员备用的完好矿灯,以及用于故障矿灯更换和井下连班人员换灯等需要的矿 灯。因此要求矿灯总数至少比正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的集中管理,每盏矿灯都有独自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建立 发、放灯牌台账,实行“账、灯、卡”三对照管理形式,能有效地防止矿灯的 丢失,及时掌握矿灯迟交和不交的现象。专人专灯有利于在事故情况下,清点统 计人数,便于事故救援。有条件的矿井应实行矿灯智能化管理,对矿灯发放、回 收、充电、人员统计、超时使用等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显示,便于管理人员及掌 握。

(三)矿灯是“矿工的眼睛”,是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必备照 明工具。矿灯的不完好,则失去其防护性能,不仅影响正常使用,还有可能造成 瓦斯、煤尘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必须保证下井矿灯盏盏完好。对于不满足完 好的矿灯或照明时间不够的矿灯严禁发放。

(四)矿灯是特殊型的电气防爆产品,在井下拆开矿灯或敲打、撞击矿灯, 会造成矿灯壳体、灯头、灯线破损,矿灯就失去了防爆性能;同时,拆开、敲 打、撞击矿灯的过程中又容易产生电气火花,一旦所在有瓦斯的地方,就会酿成 瓦斯事故。因此,为了确保矿井生产安全,严禁使用矿灯的人员在井下拆开、敲 打、撞击矿灯。升井人员必须及时交回矿灯,防止因不及时交回矿灯发生误检情 况。

【案例】1988年8月4日夜班,甘肃某矿一号井2号掘进上山与采空区打 通,瓦斯浓度高达10%。通风员和瓦检员向上山加接了一节风筒,排放上山的 高浓度瓦斯。此时工人们正在回风平巷中休息,等待瓦斯降低后再进行工作。此 时,一名掘进工人拆卸矿灯进行修理,因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45 人死亡,4人受伤。

【案例】2003年2月24日14时52分,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木冲 沟煤矿四采区,因现场作业人员摆弄矿灯灯头,矿灯失爆产生火花引起了瓦斯爆 炸,造成39人死亡、18人受伤。

(五)对于交接班超2h 未及时把没有上交矿灯的人员统计汇报给调度室的 规定,一是防止下井人员即没有延点加班也没有给领导汇报而失去联系。汇报给 调度室,调度室在掌握具体情况后应及时处理。二是防止矿灯过放造成电池寿命 降低。

(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是因为免维护电池最大的特点就是“免维 护”,当到达使用寿命后,更换即可,使用比较方便。矿灯应具有过流和短路保 护,是因为矿灯如无过流保护,长期过流会产生过多热量,使电池破裂、冒烟、 甚至爆炸;如无短路保护,当负载线路发生短路后,大的短路电流冲击电池,可 导致电池瞬间爆裂,引起伤人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锂离子蓄电池使用寿命 长、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锂离子蓄电池不适合过充电和过放电,在过充电时往 往会因过热损坏电池或产生爆炸,过放电会降低放电时间(内部会产生较高的 温度而损耗能量),并可能发生危险,所以使用锂离子蓄电池应防止过充过放电 的要求,这是由制造厂在充电设备和矿灯使用中必须加的保护功能。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是因为随着矿灯技术的发展,矿灯可实现的功能越来越多。目前,国内已有个别煤矿选用加装 有甲烷报警、人员信息跟踪、呼叫通信等功能的矿灯。但使用多功能矿灯的前提 条件是,必须满足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保证矿有连续放电时间大于11h。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灯房和矿灯充电装置的规定。

(一)矿灯房是煤矿矿灯集中管理的地方,也是一个低压配电室、电气工作 室,充电头基本裸露,为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矿灯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 料建筑。防止一旦发生火灾,引起建筑材料着火,并向外蔓延,形成大面积火 灾。同样,外部发生火灾时,其火势将被不燃性材料阻隔在外部,不致蔓延到矿 灯房内,再去引起矿灯房内电气设备着火。

(二)本条规定了灯房必须采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目前采暖方式较多,有以电为取暖方式的,还有以天然气为取暖方式的,因为灯 房内都是矿灯和充电设备,无论是铅酸电池,还是免维护电池如锂离子电池,遇 明火,同样会爆炸,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矿灯房内取暖应采用蒸汽或热水管 式装置,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矿灯房是一个为电池充电的地方,在充电过程中会析出氢等有害气 体,所以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灭火器材。

(四)现在煤矿使用的矿灯,无论是磷酸铁锂蓄电池还是锰酸锂离子蓄电 池,因电池容量不同、电压同样没有统一,为保证矿灯的充电质量,充电装置应 与充电电池相匹配,电流与电压过大会把电池充坏,寿命缩短,过小电池充电不 足,影响使用和寿命。所以充电设备必须与电池相匹配。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 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解读】本条是对矿井电气信号的规定。

矿井电气信号包括:提升机信号指令系统、带式输送机保护系统、乘人装置 控制保护系统、无极绳控制系统、各种绞车信号指令系统、各种单轨吊车信号指 令系统、信号信息引导系统等。电气信号是指挥、控制设备运行的指令,同时又 是对设备沿线及设备检修人员、运行值班人员的警示、提醒和告示,是设备运行 安全预防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对设备正常运行的一种重要保护。所以对于 有起车信号指令的必须有预警和发光。电气信号发光和发声还能够使设备操作人 员进一步确认信号的准确性,减少操作人员误操作的可能性。

集中闭塞的所有信号都符合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发出指令信号。如多水平提 升系统信号。

对于发生错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号装置,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以 提示发信号时予以注意。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的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如果分接其他负 荷,则可能因其他负荷的干扰造成信号误发或信号中断,发生急停或使司机误操 作,造成生产中断或掉道、挤人和跑车等重大事故。因此,为确保升降人员和主 要井口绞车信号装置的正常、可靠的工作,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 其他负荷。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 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解读】本条是关于照明、信号配电装置的规定。

煤矿井下照明和信号必须使用带有综合保护器的配电装置,综合保护器必有 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照明线路和信号线路易发生挤压、撞碰,所以必须有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 因照明均为单项负载,为了保护干式变压器不至于过载,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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