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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能否以将款项错误汇入被执行人账户为由,请求排除对该账户资金的执行?
答: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权属认定适用“占有即所有”,案外人以其所有的款项系错误汇入被执行人账户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案外人确系错误汇款且其所汇款项能够特定化的,可以排除执行。
【理由与依据】
货币是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资金的权属,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时发生权属转移,该行为并不因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将其所有款项错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从性质上,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故不能排除执行。①
错误汇款系通过银行转账实现,并非物理意义上将货币作为“物”的实际交付,当案外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汇款事实且其所汇入款项能够特定化时,可以根据真实的权利归属关系,确定货币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错误汇款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或错误汇款的账户系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账户等,被执行人并不实际控制、占有、使用该账户的,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在同时满足存在错误汇款事实、所汇入款项能够特定化等条件时,案外人关于排除执行的主张能够予以支持。
【立法沿革与争议】
案外人以“错误汇款”为由请求排除执行,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争议很大。
肯定观点以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第2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案件为代表,认为案外人如具备误转事实、金钱特定化等条件时可以排除执行。主要理由是错误汇款并非法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被执行人取得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且因法院已冻结导致被执行人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该款项,不宜认定被执行人为实际权利人。持该观点的案例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52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3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89号案件等;地方高级法院指导文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第16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等亦赞同该观点。
否定观点认为不能排除执行。“错误汇款”又称“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系普通债权,如果赋予其优先于其他一般金钱债权执行,则违背了普通债权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③中“民事审判信箱”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4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8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26号等案件均持该观点。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26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94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94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43页。
摘自曹凤国主编,《执行实务难点问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456-4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