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本来在做其他事情的视频,正好看到这件事非常想聊聊。
事情的源头是有一个网友发布信息,指责脱口秀演员杨波出轨,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小三”。
而杨波则在微博回应,承认出轨同时强调是对方约自己,对方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有女友,并且只有接吻行为,甚至指责对方骚扰威胁自己三个多月。
如果事情就到这里,可能也就是个娱乐圈桃色事件,但是后边杨波还爆出一些料,除了提到对方真名,还提到对方“因为精神问题在学校里做了什么事情,但因为她的爸爸和领导有关系,把这件事情压了下来”,并说对方“还经常在微博上发表一些反社会言论(现在她已经删除了或者把之前微博注销了),一直被厦门大学附近的派出所监视”,更是提到对方有可能被“保研”,提醒以后接收的导师说话做事要小心一点。
我个人看法,这个事情分两个层面说。一个是两个人交往这件事,一个是网上互相爆料的事情。
从交往层面看,显然杨波出轨坐实,至于是对方主动还是他主动,虽然说法各异,但是并不影响出轨本身的确认。
从双方爆料看应该是没有发生关系,我觉得如果杨波所说属实,那他应该感到庆幸只是止步于接吻,因为如果是跟一个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有可能涉嫌强奸。
甚至由于精神病人并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他把这个人带到酒店房间都是有风险的。法律角度说,主观状态也就是他究竟要干什么,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暂时没有警方介入的消息。
至于情感层面是否有欺骗行为,这个并不是法律规制的部分,属于道德层面的评判,是非自由公论,杨波女友以及杨波所属公司如果认为道德层面不能接受,都可以自己做出选择,这是他们权利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在此不便多说。
第二个层面就是网上互相爆料阶段了,其实双方都涉及一个名誉侵权的可能,如果说杨波认为对方有不实描述,可以考虑走法律途径要求对方道歉赔偿,如果女方同样有这样的权利。
但是这里杨波作为公众人物跟女方并不是对等的。
其实之前提过很多次的李亚玲诉所谓国航监督员案,就很明确提到了法院把李亚玲大V身份作为判定其责任的因素之一,虽然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考虑到公众人物享受社会公众的喜爱和支持,那么也要附加其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也导致法院在认可李亚玲部分行为属于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认定了其部分行为侵犯对方名誉权和肖像权,最后判其道歉赔偿,可见法律在评价公众人物言行时相对严格。
公众人物发表言论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容忍义务,即对于一些社会评价,即便有过激言论甚至细节不够真实,如果不是恶意诽谤侮辱,通常公众人物都有义务容忍。
另一方面则是很多人未必注意到的,即公众人物对发布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是不能用“听说”这样的描述的,因为你听说可能是你的一个私下的活动,但你发布到公共平台则是一个利用自己公众人物身份的散播行为了。
而杨波先生发布的回应里,对女方的精神问题用的是“据说”,对女方可能保研用的是“听说”,我很怀疑这些内容对于论证他并非主动出轨或者对方所述不实有什么直接帮助,相反可能有法律风险。
其中杨波先生提到对方的有疾病情况,如果是真实的可能涉及泄露对方隐私,如果是虚假的责任则是名誉侵权。由于对方是否有精神疾病不是论证其是否出轨以及对方是否骚扰的必要信息,一旦对方提起诉讼,个人认为杨波先生有相对比较高的法律风险。
同样提及全名并附加学校信息也有侵犯隐私之嫌,杨先生说去找了对方的辅导员,这个行为姑且认为是合理范围的沟通,但是将相关信息发布网络,尤其是带有全名和学校名称,则除了会影响其在校学习情况外,还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这个做法若说是维权,实在看不出来必要性,若对方起诉你是为了打击报复而侵权,又该如何应对?
当然两边是真的要提起诉讼,还是说仅仅停留在打口水战的层面,这就是个人选择问题了,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但我还想重点聊一聊平台责任,因为我看到微博已经把杨波回应推上了热搜第一,相比起杨波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脱口秀演员,微博平台这是一个对于很多人来说每日都会见面的社交媒体工具了,然而我认为微博将杨波回应不加遮蔽直接推上热搜也涉嫌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平台对于用户的内容是有一定审核义务的,但是这种审核义务也有其局限,如果不是明显失实和侮辱内容,平台不一定能及时识别并处理,这也是为什么社交媒体平台经常出现侵权言论的原因。
按理说不应该放大平台责任,只要平台有审核并且及时处理投诉,通常并不认为有共同责任。但是推上热搜则是另一回事了。
我想大家都明白,微博热搜并不完全是由网民关注热度形成,平台对其是有明显的人工干预的措施的,那么杨波作为一个脱口秀演员,他的回应冲上热搜第一究竟是单纯数据使然,还是人为控制就很值得观察了。
退一步讲,即便说是热度非常高的内容,由于热搜会突破微博原有的粉丝关注框架,等同于向所有用户一次推广,其内容的审核标准应该更高,微博注意义务也应该更高。
比如说目前杨波回应中,有指责对方主动约自己的行为,这被一些网友批评为“知三当三”。当然我们应该反对不道德地介入他人感情关系的做法,问题是当这个批评跟具体个人联系起来的时候,发布相关信息则需要谨慎,尤其是针对并非公众人物的素人,否则互联网特别是热搜工具有可能放大这种批评,而素人往往缺乏为自己澄清的能力。
通常媒体报道的原则是“对事不对人”,司法机关公布典型案例也会采“用姓氏+某某”这样的描述,其目的在于批评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其个人身份以及社会角色,这与公众人物往往要以其公众形象面对批评不同,原因即在于公众人物本身有赖于社会公众的喜爱而让渡了一部分个人权利,但普通自然人并没有这种让渡可能,从这一点说在社交平台上普通人相较公众人物需要更多保护。
因此对于微博平台来说,当一个带有个人全名的信息被推上热搜时,既要考虑事实尚待验证的风险,也要考虑所引来的舆论批评是否会超过“对事不对人”的必要限度,否则这种对行为的批评和可能变成对个人的批判辱骂,进而演变为一场网络暴力,那样则背离了微博作为社会公共平台的社会责任。
更何况从杨波的回应看,很明显有涉及他人精神问题、在读学校等隐私信息,而且有对方全名,这样的内容如果说在平台发布出来还可以以系统不好识别为理由免责,但推上热搜多少有些欠考虑了。
从话题词展示效果看,除了置顶了与平台相关的新浪娱乐的内容,接下来就是杨波内容毫无修饰的展示。
如果女方就杨波的一些言论提起诉讼,那么平台可以为相关内容发布做辩护,但是为推上热搜的辩护理由是什么呢?我很好奇。
考虑到平台热搜可能达到的传播能力,甚至远高于一般明星和媒体,一旦诉讼则有可能跟杨波一起面临侵权风险。
除了民事诉讼风险,相比起艺人平台还面临一个行政执法的风险。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了2023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明确提出紧盯短视频平台、热搜热榜等重点流量环节。
那请问微博热搜是不是紧盯环节?
如果是,为什么会允许直接把一个脱口秀演员回应桃色内容的信息,在未经媒体或执法部门甄别的情况下发布呢?这是否符合主管部门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如果主管部门问责或者有人举报,平台的解释是什么呢?我倒是很好奇。
当然说到这里,有的网友可能要说,老梁你是不是吹毛求疵,照你这么说如果这个事儿真的有热度,也上不得热搜了么?
恰恰相反,我认为只要是公众关切的问题,不但应该上,而且应该重点推荐,总比上小鲜肉今天有拍了什么照片更值得,问题是上热搜也要考虑方式方法。
像这种双方当事人互相指责的内容,如果说确实引发公众关注甚至关乎公共利益,平台应该考虑推荐媒体报道、管理部门表态、学校单位意见的信息,过滤其中可能直接侵权的内容,将社会事件中网络侵权的可能降低,这是一个平台应该尽到的社会责任,如果推而广之,或许盛行网络的小作文之风也可以得到一定的遏制。
那么对于现在推上热搜第一的表现,是不是处于一个合理的边界?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以上就是我对脱口秀演员杨波回应出轨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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