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外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吗?有没有期限限制?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6 12:52:54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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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有一裁终局,仲裁机构选择灵活等特点,很多合同都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那么,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期限限制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六项,(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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