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一起倒卖文物案
一被告人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胡某,男,今年54岁,湖北荆州人,小学文化,无业。
去年8月31日18时许,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胡某涉嫌犯罪,遂采取行动,并在湖北荆州一交易市场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胡某涉嫌犯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06年至2013年,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出售或居间介绍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2006年,盗墓贼在外地盗掘古墓葬后,向胡某出售所盗1件青铜奁(也称青铜盏、青铜盒子)。为了牟利,胡某在明知该青铜奁系盗墓所得的情况下仍从中牵线,最终将该青铜奁卖掉,他从中赚得3万元好处费。2011年,盗墓贼在外地盗掘古墓葬获得青铜器后,通过中间人向胡某进行售卖。为了牟利,胡某在明知上述青铜器系盗墓所得的情况下出资购买了7件青铜器。后来,胡某将这些青铜器转手卖给他人,牟利数十万元。案发后,警方追回5件青铜器。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5件青铜器均为一级文物。2013年,胡某帮忙他人出售1把青铜剑,从中赚得介绍费5万元。案发后,警方追回该青铜剑。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该青铜剑为一级文物。
一审认为,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含一级文物6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胡某在第3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胡某具有多次实施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及追回部分文物的从重、从宽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胡某违法所得数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警方扣押未随案移送的6件一级文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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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量刑有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