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大家的生活条件也逐渐好起来了,现在的父母不仅能保障孩子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对于孩子的其他兴趣爱好也会给予支持,现在的孩子过得比以前幸福太多了。
案情简介9岁的慧慧是父母的心肝宝贝,不知道为什么,年幼的慧慧对马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父母为宝贝女儿选择了一家资质齐全,环境良好的马术俱乐部。
慧慧每周都会去某马术俱乐部进行马术训练,然而在一次训练中,慧慧意外从马上摔落下来,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刻上前查看慧慧的伤情,后将慧慧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生的诊断,慧慧确诊为胫骨干骨折。
慧慧的家人生气极了,我们宝贝平时在家那都是千娇百宠的,到你这俱乐部学习,你们连安全注意义务都没尽到,让孩子伤成这样,得赔!于是慧慧的家人以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俱乐部承担全部责任。
马术俱乐部声称马术学习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学习方式是骑手独立骑乘马匹,教练只能指导不能替代。在事发时俱乐部也对慧慧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并建立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而且俱乐部认为慧慧此前已经经历过好几次骑乘学习,应该对骑乘期间的注意事项有一定的了解。因此,马术俱乐部认为在此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己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因到底谁该为这个事故负责而争论不休。
有些人认为某马术俱乐部确实应该为此事负责。他们指出,作为一个专业的经营场所,俱乐部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学员们的安全。慧慧在训练时摔伤,说明俱乐部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应该为此负责。
也有人认为某马术俱乐部并没有过错。他们提出马术是一项危险的运动,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俱乐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学员们的安全,并且在事发时也尽到了应有的责任,不该为事故承担责任。
现在问题的焦点是:马术俱乐部在慧慧参与马术活动过程中是否提供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案释法马术俱乐部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马术俱乐部作为一个从事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有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防止顾客受到侵害或者遭遇危险。
由于马术运动确实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所以俱乐部的管理组织人员应该尽可能的提供安全优良的活动环境并且提供专业的防护设备,对学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帮助。
具体到本案中,俱乐部在为慧慧提供马术培训服务时,应该对慧慧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并且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装备。
在事故发生前,马术俱乐部的教练确实已经对骑乘注意事项、要领给慧慧进行了讲解,并给慧慧穿戴了符合要求的护具。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未成年人判断力和生活经验不足,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服务场所要为之提供比成年人更高的安全保障标准。
在本案中,慧慧的年纪较小,没有处理紧急危险事件的能力,对马术运动的经验也不足,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而马术俱乐部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跟随保护,这也是造成慧慧摔伤的客观原因之一。
因此,马术俱乐部应当为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判决马术俱乐部对慧慧因伤产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慧慧是否存在过错?
由以上叙述可知,马术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在本案中,慧慧对马术运动很感兴趣,自愿参加马术俱乐部并学习骑马技巧。
在这个过程中,她需要面对许多挑战和风险,例如控制马匹、避免跌落等等。但是她依然选择了自愿承担这些风险的态度来追求自己的爱好,所以慧慧的行为具有自甘冒险的性质。
因此,慧慧虽然是未成年人,也应该为自身的损伤承担50%的责任。
如果慧慧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说提供证据证明马匹大小不合适、马匹牵引绳过长、马匹脚蹬过长等问题,并且能证明确是由于这些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则可以以马术俱乐部存在明显过错为由,提起诉讼,从而获得更多的赔偿。
由此案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经营场所在日常营业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要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规避风险,注意自身的安全,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保留充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