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约的空调维修,师傅工作中摔伤我用担责吗?”《民法典》这一条就说明白了

京法网事 2024-08-20 20:15:58

空调维修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牵出多种法律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等,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王某通过某小程序“空调维修快修”下单空调维修服务,服务商北京某科技公司接单后将该维修订单转给石某,石某联系李某上门维修,维修费用由石某结算。当日,李某携带维修工具到达王某家实施维修工作,楼层为8层,李某将安全绳绑在室内的暖气片上,便出窗外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李某脚踩的屋外侧面水泥板碎裂,导致李某失去重心从8楼掉下,安全绳被扯断,李某受伤。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空调维修具有较强专业性,一旦出现故障,需要请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维修,给付的报酬是按照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因此,家用空调的维修安装一般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提供服务的维修师傅李某是承揽人。但是,王某在网上下单空调维修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李某并非王某选任或指定,而是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安排,李某在安装现场作业时,业主王某并不存在相关过错,因此,王某无需就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其自身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石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选任不具备维修空调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对李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责任,石某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石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别赔偿李某16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实践中,大家很容易混淆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但是两种合同对应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务期间,提供劳务的一方,根据指示完成工作;接受劳务的一方不仅要支付工资,而且还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用工或劳务关系,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购买的是劳动成果,对劳动过程及承揽人的安全并不负责,因此,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前,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用工关系越来越多样化,为维护良好的用工关系,减少不必要风险发生,特提示如下:

消费者应选择信誉度高的平台和商家

当前,消费者可选择的消费平台和商家多样化,消费者应谨慎选择平台及商家,避免自身陷入诉讼风险。

平台方应严格审核商家资质,严把入驻关

平台应当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实现对商家的有效管理,预防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家应谨慎选择服务提供方

商家在派单时,应当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作人员,不能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服务方应增强安全意识

实践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不系安全绳作业、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等。空调维修工应做到无证不上岗、无绳不出窗,保证全程操作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丰台法院

编辑:杨士霞 肖飞

审核:张磊

1 阅读: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