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我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一幅《清明上河图》让人们目睹了1000年前汴京城的繁华景象。这种繁华和当时先进的商税制度管理不无关系,尤其是实行的“买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在“买扑”制度下,一种叫做“实封投状”的招投标制度设计,更体现了古人的商业智慧。
一、何谓“买扑”?
买,就是买卖和交易,扑则有博弈、竞争的意思。从字面上来看,“买扑”就包含着竞价买卖的意思。
买扑起源于五代后唐时代,五代、宋、金、元等时期都存在过买扑的经济现象,而尤以宋朝最盛。在宋代,买扑是指特定的人群在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钱物后,从政府手中买断一定时限、一定地域范围之内的某些经济领域的独占权(包括生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等)或某些经济领域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与政府分担役法困难或优化财政收支的同时,并分利互赢的经济现象。
很拗口?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比如政府要对一条街上的酒店征税,一家一家地去征太麻烦,政府就可以通过“买扑”的方式,将街上酒店的征税权卖出去,有钱的商人通过“买扑”竞价取得征税权,代官征税。承包商人和政府达成一致,假如这条街上酒店的赋税一年为10000贯钱,承包商人就要保障征够这么多的赋税,征了20000贯钱,超额的归承包人所有,若只征得8000贯,缺的2000贯就要承包人自己垫。
听起来有点像特许经营权专卖的意思。古人的脑洞也很大,两宋时期,酒、盐、茶、醋、商税以及政府采购、官田买卖等,几乎都可以通过“买扑”的方式进行。
二、实封投状:巧妙的制度设计
宋朝的“买扑”有多种运行形式,像早期的抵挡制度和招保制度以及分课制度等。1072年(宋神宗熙宁五年), “实封投状”开始在全国实行,后来也成为了最主要的“买扑”运作形式。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实封投状”其实就是一种完整且成熟的招投标制度。
“实封投状”是怎么实行的呢?笔者仔细研究了下,实封投状主要有五个步骤。
第一步,“估价”。
政府对将要出卖给商人或民间人士的产业或经营管理权预估一个价格,在这个价格之上任由能出得起价格的人加价承买。如何估价也有着一定的规定,比如某项产业或税权的第一次估价要在半年前依据“自来私买价”而定,以后每一次的估价都要在承包期满的前一年根据前几次估价的情况而定,不能肆意定价。尤其是在官田买扑时,一些地主大户会趁机勾结官吏降低估计,而政府则严厉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二步,“出榜”。政府把买扑对象的情况和估价在“要闹处”或“要害处”公开之民众,甚至还会派人去逐户通知,让大家去看热闹,以便有更多的人去买扑。有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人,还会对原来的估价进行减数出榜。
第三步,“投状”。
出榜之后,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民间人士写具实状,注明本人真实的姓名、买扑价格、资产数、所在地声望、可抵押的家产数等内容,与担保人一起到州县政府部门密封投状,政府按照投状的先后顺序盖印保管。
投状期限长短不一,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如神宗熙宁年间为两个月,元祐年间为两个月,宣和年间则为一百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投状(啧啧,这不就是流标了吗?),政府会降低估价重新出榜招人投状。若减价50%还无人承买,则再次降价发榜;如果减价80%以上仍无人承买,则停止买扑。
第四步,“拆封”。
投状期限到了后,买扑养马的投状全部由当时的太仆寺开拆,并告之枢密院,由枢密院最终定夺买仆人。其他投状则由监司、州县官员在办公地点公开拆封,一般来说,“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
这里面就有个竞价的环节。如果在后面下状的人加价,在前面下状的人又不愿加价,则承买权就归后面加价的人。如果碰到出价相同的,则由三种方式处理:
1、看投状日期的先后,先下者为赢;
2、看可抵押的资产数,资产多的人为赢;
3、若可抵押家产岁虽不多,但如果愿意缴纳三年的净利润的,也为赢。
买扑的最后结果还要公式给百姓知晓。
第五步,“确立”。
买扑者竞买成功后,政府会出具给买扑者官方凭证,即“帖”。帖上会写明官民双方的权责,政府保证买扑者的经营权、管理权或所有权,买扑者要按期交纳买扑的“课额”。
此时,还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1、若买扑者获得买扑权后反悔又不想买扑,则要面临买扑价十分之一的罚款。
2、如果买扑者不能按规定期限缴足课额,政府将回收买扑权,买扑者之前交的钱充公,甚至还会罚没买扑者的家产,或让保人代偿。
这五步下来,一个完整的“实封投状”链条便形成了。
三、结语
可以说,“实封投状”制度的实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买扑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一种先进的招投标制度设计。从标的的设立(“估价”环节)、投标文件的制定(“出榜”环节)、投标(“投状”环节的“流标”)、竞价(“拆封”环节)到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确立”环节的发“贴”、缴纳“课额”、违约罚款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流程设置,这在当时绝对是领先世界的一套经济运作制度。
“实封投状”制度的实行使政府获利颇丰,但宋代政府里的贪婪腐败和效率低下,也使得“实封投状”制度下出现了一些弊端,最主要的就是买扑者所承接的业务经营不善,导致买扑民户家破产竭,买扑课额难以按时上缴。
元祐元年(1086年),政府对开始对实封投状进行改良,实行“酌中立额”制度,降低买扑价格,限制买扑课额的增加。但酌中立额制度下,各级政府难以获得最大的买扑课额,财政收入也大为减少。酌中立额实行两年后,元祐三年(1088年)又开始实行“明状增钱”,让买扑者“竞立高价”,结果导致一些标的物价格过高,买扑者收不回成本,明状增钱推行仅三个月便结束了。
到后来,经过改进的“实封投状”制度仍得以继续施行,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南宋时期,成为两宋时期一项重要的商业运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