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更替,预收的物业费该不该返还?

物业之友 2024-08-14 17:50:55

小区物业公司更替,而业主已经预交了全年的物业费,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返还退出之后的物业费?该费用应该返还给业主还是新物业公司?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全鑫物业在欣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2020年5月,欣欣小区与全鑫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鑫物业向欣欣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为期三年,自2020年5月起至2023年5月止。

合同签订后至今,全鑫物业即履行上述合同,于2020年5月11日向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物业服务。案涉小区现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全鑫物业进驻前,由大美物业提供物业服务。部分业主已向大美物业交2020年全年的物业费。全鑫物业认为其已经于2020年5月入驻,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其收取的2020年5月后的物业费。

大美物业辩称,全鑫物业与大美物业未做好交接,应承担相应后果,且大美物业收取的是业主的物业费,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美物业是否应返还全鑫物业入驻之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认为,全鑫物业于2020年5月起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业主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全鑫物业收取。因大美物业已收取部分业主2020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故大美物业应将部分业主交纳的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移交给全鑫物业。大美物业认为,全鑫物业强行进驻欣欣小区,未与大美物业做好交接,应承担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的相应后果,同时全鑫物业不是要求返还物业费的适格主体,且全鑫物业所诉返还金额系其单方计算,大美物业不认可。

对于大美物业的抗辩,法院认为,关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部分业主称已交纳2020年一年的物业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相关部门及物业进驻该小区时应与前物业做好交接,业主作为弱势方,要求其向大美物业追讨前期交纳的物业费对其显失公平,因此全鑫物业要求大美物业返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鑫物业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一般包含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大美物业收取了全年物业费,但却未提供对应的物业服务,而全鑫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却未收取对应的物业费,大美物业获取的利益与全鑫物业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大美物业收取的2020年5月之后的物业费系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该溢收费用应予返还。

本案虽系不当得利纠纷,但同时亦涉及物业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常常面临物业公司更替的情况,因衔接不畅导致的交叉交费、交叉服务更是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日益突出的新问题。作为物业公司,合约期内提供服务、合同届期完善交接均是其基本义务。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缺乏职业操守的物业公司,相关部门也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业内成员自律,确保业主利益不受损害。

另外,对于预收物业费的返还问题,如若要求业主一一主张权利,既增加了业主的诉累,也会对后期物业费的再次收取加大难度,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和诉讼。由新物业公司统一主张,符合交易便捷原则,亦是诉源治理的本质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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