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务】抵免所得税七大注意事项!

芷若税海 2024-07-31 17:36:37
专用设备购置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所得税注意事项

文/税海涛声



数字化,可说是将自然信息与表述信息转换为计算机可读的数字格式(信息)的过程。智能化,则是事物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所具有的能够主动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属性。

最新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公众号:税海涛声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一项全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享受按投入资金10%抵免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专用设备(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情形,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科技部、工信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现今可享受税额抵免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财税〔2017〕71号文件印发的《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的专用设备;可享受税额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是财税〔2018〕84号文件印发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中的专用设备。

综上,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原规定是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而最新发布的《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又新增规定,已购置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对这些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时不超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10%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这样一来,企业无论是新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统称“专用设备”),还是对原已购置的这三类专用设备再投入资金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相关符合条件的投资、投入资金都能按照投资(投入)额的10%抵免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

在执行上述两项抵免税额优惠政策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抵免所得税额计算基数。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后,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其购置投资额、改造投入额的确定:

(1)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改造投入额,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以下简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金额。均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发生上述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金额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金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3)发生上述支出取得普通发票的,其金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改造专用设备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按实际金额;超过50%的,以原计税基础的50%,作为允许享受抵免税额优惠的投入额。

抵免所得税额=允许享受抵免税额优惠的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改造投入额×10%

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规则。适用购置、改造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因此,享受购置、改造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允许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如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农林牧渔项目减免优惠、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企业限额减征所得税等等),但不减除抵免税额的“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减除按前述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抵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为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余额若为负数,则可向以后5个年度结转抵免。

三、转让、出租专用设备。适用改造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适用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该项转让行为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购置、改造资金来源。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但是,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五、融资租赁需注意事项。适用购置、改造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

即,专用设备融资租赁的承租方企业,所发生的融资租赁费或者改造投入额,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会计核算要求有差异。购置专用设备发生的投资额与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支出额在会计核算上有着重大差异。

鉴于企业进行专用设备改造时可能存在多类别、多次数支出投入经费,甚至同时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改造等情形,特别规定,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投入经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七、事前、事后征管事项。最新政策还要求,享受改造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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