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江北区风华路928弄,一摊贩被城管要求借钱缴纳罚款,她身上只有30块钱,被要求缴罚款50块钱。知情人士:涉事摊贩一月前腿骨折,拖欠了房租,饭钱都没有,被迫出摊还被抓了,她已借50元交了罚款。
视频显示,多名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查处路边摊贩,至少两名摊贩被查扣,并对违法摊贩进行现场罚款。
另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女摊贩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求情道,“30元行不行?30元我可以找人借一下。”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说,“30元可以借,50元就不能借了吗?”
“我真的很困难,少罚一点……”女子无奈道;对此,该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说,“这样,你明天来我们中队处理。”
知情人士爆料,城管要罚款100元,该摊贩只有30元,城管让她交罚款,她说自己的腿已经摔骨折了,吃饭都没钱了,身上只有30元钱,城管让她没钱去借一下把罚款交了。最后,有热心人士自己借了50元给该摊贩,于5日将罚款缴纳!
目前,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对此事做出了回应,指出执法人员在巡查无照经营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荣某某无照设摊行为存在,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鉴于相关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我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专门上门看望慰问当事人,并就执法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言语表示真诚地歉意,得到当事人谅解。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一直很好奇这种罚款这些钱最后都是用到哪里?用到了谁的手上?罚款几十块钱一分不能少坚持原则,罚款几十万块钱甚至更多的他们会有这种原则吗?一句话肯定没有。
不少网友强调:这种情况确实应该免于处罚!因为实际情况都吃不起饭了!知道了。这种情况还应该主动帮其坚决眼前困难!这才是值得称赞的。可惜他们不会这么做,这是我想象出来的!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摊贩占道经营肯定是违法的,城管及时进行处置也是正当的!
首先,《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同时,根据《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或者经营人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经菜市场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经营物品摆放出框、出边,或者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起事件中,正因为女摊贩在菜市场摆摊做生意,且存在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是可以处以50元到500元的罚款!
所以说,就像知情人士透露的,因为占道经营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才会每次被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抓住,就得交现场交100元罚款,“如果不交,他们就把东西拉走,第二天去城管局得交三五百元!
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需要注意的是,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女摊贩存在占道经营行为,城管处以100块钱的罚款,也是因为女摊贩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对方缴纳50块钱!
2、行政执法即要讲求合法性,也要讲求合理性!如果女摊贩家庭确实比较困难的,应该免予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衍生,要求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体现公平正义。所谓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使行为人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
本事件中,女摊贩今年50多岁,离了婚,而且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差,再加上最近身体也被摔伤,经济实在是比较困难。
所以说,行政执法同样也要讲究温度!女摊贩的占道经营的行为毕竟不严重,也应该考虑对她免于处罚。
最后,堵不如疏,良法善治才是人间正途!之前类似小过重罚,天价罚款的案件并不少见。而之所以被诟病,还是因为突破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情感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