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庭上陈述郭威和姚策是同一天出生,无意识错误的可能性多大

宜张羊 2024-10-20 18:28:55

周兆成陈述起诉状:1992年6月9日,本案原告杜某枝女士进入河南开封医学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现名称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待产,1992年6月16日,剖腹产下一名男婴,为本案原告姚策,6月16日,与原告杜某枝女士同一产房的许敏女士产下另一名男婴郭威,姚策与郭威出生后均被抱去医院婴儿室进行照管,后被医院错换-------

这是姚策诉淮河医院民事侵权案的庭审现场视频中的部分片段内容,视频中周兆成正在陈述原告的起诉状,这一视频被“央视12套社会与法栏目”制成节目广为流传,周兆成清晰的表述姚策与郭威是同一天出生,而且,还被说成是同一产房,这和杜某枝和许敏女士的病历档案记录严重不符,两个孩子不是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的,周兆成犯了一个低级且明显的错误。

后来,很多网友提到这个问题,周兆成在一次直播中承认自己说错了,他把这一事实解释成口误,但他好像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多么严重,而且,他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法官最终也确实没有采纳周兆成的陈述,他们在下判决中肯定了姚策、郭威病历上的出生日期。

周兆成把自己的这一庭上错误陈述说成是口误,是无意的过错,你们认可吗?

判断周兆成的错误是无意识的过错,还是别有目的的故意犯错,这要看“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对庭审认定的事实有没有辅助作用,如果周兆成的这个“无意识错误”促成了某种结论的产生,或者,他的这种“无意识错误”有助于某种结论的产生,那么,这样的“无意识错误”或许就带有一定可能的故意了。

根据杜某枝和许敏女士的现有病历内容,姚策是1992年6月16日出生,郭威是1992年6月15日出生,显然,这两个孩子不是同一天出生,所以,周兆成有错误的法庭陈述是事实。

首先,姚策诉淮河医院民事侵权案,法院认定的结论是“错换”,周兆成的这一错误陈述对“错换”的概念有加强的作用。

姚策、郭威不是同一天出生,那么,这样的两个婴儿有可能会同一天洗澡吗?再加上杜女士又是乙肝产妇生孩子,姚策也需要进行隔离护理,不是同一天,有一个还需要隔离护理,这些都在证明着姚策、郭威不太可能是同一天洗澡。

如果姚策、郭威是不可能同一天洗澡的,那么,开封鼓楼推测洗澡时两个孩子发生了互换的结论就不成立了,错换的话两个孩子要有交集,这个交集没有了,法院认定两个孩子“错换”的基础也就没有了。

周兆成虽然是错误陈述,但是,他却影响了很多人对“错换”的判断。

姚策及杜女士诉淮河医院侵权案的判决书一直没有挂到网上,很多网友了解这个庭审情况基本上都是通过央视12套社会与法栏目做的这期节目,周兆成陈述起诉状的这段视频被很多网友当成了解庭审现场的依据,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大概率都以为姚策和郭威是同一天出生的吧?

正是基于两个孩子是同一天出生的认识,很多人才会认可“错换”的结论,因为,如果两个孩子是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的,那么,姚策和郭威同一天洗澡也就有可能了,发生“洗澡错换”也就顺其自然了,所以,网友们有没有被周兆成的这一错误陈述误导呢?

其次,律师把起诉状写错,又在庭上说错话的概率有多大?律师有没有可能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呢?

周兆成在代理“错换人生28年”案之前已经是成名已久的网红大律师了,江湖地位一目了然,这些大家可以去百度一下周兆成的简介就能深刻体会,这样的一位资深的大律师有没有可能犯看错当事人出生日期的错误?

当初,周兆成是被许敏请过来当自己的代理律师的,后来,许敏退出共同诉讼,周兆成成了姚策和杜女士的代理律师,姚策和郭威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是非常基本的常识,无论是从周兆成和许、杜交谈中,还是从她们的病历中,周兆成有可能会把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弄错吗?

如果周兆成在可以和当事人交流,也可以审阅病历的前提下,他还能把姚策和郭威的出生日期弄错,这恐怕不只是一句“口误”就能解释的了吧?

周兆成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上明确写到姚策和郭威是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的,也就是说,周兆成说姚策和郭威是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不是庭上的“口误”,是他对着起诉状读的,起诉状里就这样写的,那么,周兆成代理“错换人生28年”案的前期准备起诉状阶段就这样草率吗?

我可以不可以质疑周兆成的职业素养比较差呢?或者,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呢?这样一个知名的大律师竟然在前期准备起诉状时就犯了最不该犯的低级错误,大家觉得周兆成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以周兆成当时的江湖地位,他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可能性非常低,难不成他是故意的吗?大家觉得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是我们老祖宗流传下来的至理名言,周兆成既然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为什么不积极的要求改正呢?为什么央视12套社会与法栏目关于“错换人生28年”的视频一直都在传播?为什么姚策诉淮河医院的判决书中当事人起诉状里周兆成的错误描述依然没有改正过来?

对于律师有没有可能犯“无意识”错误的情况,我也咨询过一些律师,得到的答案是有可能的,但是,他们都表示这种无意识的错误是可以申请改正过来的。

如果庭审中律师有错误性的陈述,或者,起诉状或者答辩状里有写错的地方,律师是可以庭审后申请改正的,这也体现了法治工作的严谨性,可是,为什么周兆成对自己的错误没有任何纠正呢?错误陈述的视频一直在传播,判决书中还是记录着周兆成说姚策和郭威是同一天、同一产房出生的,为什么周兆成不事后采取积极的改正措施呢?

有些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有些错误是不能原谅的,而且,任何人犯了错误都必须要改正,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有错必改嘛,为什么周兆成做不到这一点呢?网友们怎么看待周兆成的这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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