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张奶奶自从几年前退休后,就养了一条小狗陪伴自己,毕竟儿子一家没有跟她一起住,也不需要她帮忙带孙子,老伴也早早离开自己。
退休后反倒无事一身轻,好在有小狗陪伴自己。每天吃完晚饭,张奶奶就会牵着小狗在小区转转,遇见邻居老友就聊两句,日子好不惬意。
这天,张奶奶吃完晚饭照旧牵着小狗下楼,刚走出家门口没几步,她远远看见有两只小狗追逐打闹着向她这边跑来,张奶奶家的小狗很是胆小,张奶奶怕小狗被吓到,索性带着小狗躲到了楼道门口。
不想这两只小狗似乎对张奶奶家的小狗很感兴趣,冲着小狗就来,小狗果然很害怕,一番躲闪,倒是把牵着狗绳的张奶奶拽倒了地上。
张奶奶当下就觉不好,这时,那两只狗的主人小夏才赶到。张奶奶认识这小伙子,同一个小区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过之前倒是没有见过他遛狗。
小夏看到张奶奶摔倒在地,连忙将张奶奶送到了医院,张奶奶的感觉没错,她的腰椎骨折了,做完手术后行动也极为不便。
小夏对于赔偿张奶奶倒是没有异议,但是他坚持认为张奶奶年纪这么大了,老年人本就容易骨质疏松,一次摔倒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张奶奶自己也有责任。
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一直协商不下,张奶奶于是将小夏诉至法院,那么小夏是否该为张奶奶的此次骨折承担全部责任吗?
本案的争议有二:
一是小夏饲养的狗与张奶奶的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事发当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小夏饲养的两只宠物犬任意在张奶奶身处周围追逐,并对张奶奶牵制的小狗予以冲撞,导致小狗四处躲闪,以至于张奶奶无法及时整理牵引绳被绳索牵制拽倒。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张奶奶的损伤系小夏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对犬只疏于管理所致,小夏应对张奶奶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张奶奶本身的脊柱由于年龄退化是不是本身就会导致骨折。
根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为“被审查人张奶奶脊柱原存在年龄相关性的退行性改变,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2020年9月24日外力作用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75%~85%,其自身原有退行性改变参与度为15%~25%。
也就是说张奶奶因年龄相关的退行性改变,属于正常的生理性退化,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即小夏)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综上,法院判定小夏应对张奶奶主张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夏赔偿张奶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867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