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捣乱律师,聊聊虚假诉讼案的回避制度

厕所读书 2024-04-22 20:12:49

最近很多律师在我文章后面批评、反驳我的观点,

也有律师挖苦、嘲笑、谩骂,

我都非常欢迎。

法律问题,聊聊会有更清楚的认识。

也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

但是,也有个别人,设置了我无法回复。

估计是没有信心让我的回复出现在他那里。

是没有法律实力和信心。所以设置我不能回复,

他可以攻击我,我不能回复他。

感觉有必要讨论一下虚假诉讼案的回避制度。

这是它的回避描述。

我当然认为它的判断有问题。

很多律师朋友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

我很是惊叹!

真的认知差距有这么大吗?

很多律师朋友攻击我的逻辑,

那我们就聊聊回避制度中,需要院长决定的逻辑。

你希望院长决定,你应该向院长提出回避申请。

你不希望法官决定,你就不要向法官提出申请。

你向法官提出申请,还不如法官审核,这个逻辑根本就不通。

张新年被法警带离法庭后,高丙芳的另一辩护人刘录律师当即提出了对审判长张丽的回避申请。

我们看这个描述,

是不是向院长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然不是。

他向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

而且他还不希望法官审核这个申请,这是不是逻辑矛盾?

我们继续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前面,当然是逻辑错误。

你希望院长决定,就向院长申请。

这是基本逻辑。

你向法官申请,法官当然可以审核,当然可以决定。

我们看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它要求申请回避时,“提供证明材料”。

当庭提出申请回避,有没有证明材料呢?

我没有看到表述。

现在我们知道:

1、回避申请的逻辑错误

2、没有“提供证明材料”

我们再继续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看到了吧。

法庭有权力当庭驳回。

“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律师,首先应该分辨清楚,自己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仔细看看。

很多律师自称法律人,

其实,他们根本不看法律规定。

他们只看课本,死记硬背他自己老师的课堂讲话。

课本、他自己老师的讲话,这属于法律谣言。

个别律师只懂法律谣言,不懂法律。

他们根本不看法律规定。

他们捣乱的时候,理直气壮。

他们认为,法律谣言才是真理。

他们认为法律是瞎说,所以他们才捣乱。

捣乱律师只是个别人。

大部分律师,水平很高,认知层次也高,

能分辨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别,

不会把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套用到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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