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制造了一个新的悖论!

小仲子以案说事 2024-03-21 13:11:37

假如甲是成年人,乙是未成年人,甲对乙产生不法侵害。因为被害人乙是未成年人,所以法律对甲加重处罚,这种情况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假如甲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乙也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甲对乙产生了不法侵害。因为甲是未成年人,故依法对甲不追究责任,甲受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因为甲没有被追责,所以乙的权利没有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如果追究甲的责任,乙就受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起到保护甲的作用。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管对甲追责与否,都有一个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护所有未成年明显相悖。

此时,让小编想到了著名的理发师悖论,理发师声称“他只给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然而他却不知道该不该给自己刮胡子。如果自己刮胡子,自己就不是不刮胡子的人,如果自己不刮胡子,他就要给自己刮胡子(小编已经晕了)

或许有人指出,如果追究甲的责任,对他减轻处罚也是一种保护,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保护了甲和乙的权利,但这种观点又会产生一个新的悖论,因为乙也是未成人,对他的侵害不是应该对甲加重处罚吗?

历史上的悖论还有很多,感兴趣的条友可以搜出来看看。小编想这个问题想了几天了,似乎一直被困在其中,望各位大神把小编从迷局中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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