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33岁的周丽娟在经历了两段婚姻后,带着女儿再度步入婚姻的殿堂,随后又生下了一个儿子。然而,在婚姻生活中,她与丈夫赵明的关系逐渐恶化,最终离婚后仍同住一屋。
因家庭矛盾激化,周丽娟一时心绪难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最终选择了极端的方式。她将敌敌畏混入红糖水中,并喝下,随后出于对儿女的担忧,她决定让年幼的儿女也喝下这一饮品,与自己一同结束生命。最终,周丽娟母子三人被送医治疗脱险,但周丽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报道,周丽娟虽因与前夫离婚而再婚,却未能维持新的家庭关系。在与赵明结婚的四年里,她同样未能充分融入婚姻生活,最终再次选择离婚。周丽娟的这段情史显示,她似乎不适合婚姻,仿佛对“贤妻良母”一职无能为力。离婚后,她虽未搬离家中,但家庭的冲突却日益加剧。
2月26日,由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争吵,周丽娟和赵明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她突然感到生活失去了方向,内心开始变得绝望,甚至冒出了轻生的念头。第二天,她在超市买来敌敌畏,因害怕直接饮用这种毒药,便将其溶于红糖水中,自己先喝了几口。此时,她的目光落在年幼的儿女身上,内心涌起一阵悲伤,她的母性意识突然被唤醒。
周丽娟心想,如果自己死去,一双儿女便会成为没有母亲的孤儿,赵明又未必会妥善照料他们,孩子们可能会被送回父亲那里,遭受后母的苛责。而儿子若未来再婚,生活也不一定能如意。在情感的漩涡中,周丽娟并非意识到自己的轻生行为是不负责任,而是悲观地认为应该和自己的孩子一起下地狱。她于是对孩子们说:“你们跟我一起走!”并强迫他们同饮掺有毒药的红糖水,结果母子三人陷入昏迷。
所幸,赵明及时发现了这一异常情况,将他们送往医院急救。经过医生的紧急抢救,周丽娟和孩子们都稳定下来,诊断结果显示为有机磷中毒。警方于3月3日对周丽娟以故意杀人罪逮捕补充调查,由于她已与赵明达成赔偿协议,赵明同意不追究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她有期徒刑三年。
在整个事件中,周丽娟始终否认她强迫孩子喝毒药,辩称孩子们是主动要求喝的。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她在前一天就有轻生的念头,且从两个孩子的询问中得知,周丽娟在给女儿喝红糖水时,曾说过:“我们一起走。”法院最终认为周丽娟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特征。
那么,依据法律来看,这宗案件应如何定性呢?
首先,周丽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第232条明文规定:故意杀人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对于具体案件,周丽娟清楚敌敌畏是有剧毒的农药,依然将其混入红糖水中让孩子饮用。她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剥夺生命的行为,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由于赵明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医,周丽娟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中的规定,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基于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警方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宽处理的建议。尽管周丽娟未主动自首,且在审理过程中屡次否认,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其赔偿及取得的谅解等因素。
综上所述,周丽娟的行为确属故意杀人罪未遂,而因其赔偿和谅解等情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她三年监禁。周丽娟对此判决不满,随后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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