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检查出艾滋,医院选择保密,丈夫感染后向医院索赔120万

凡夫情理法 2024-11-07 15:01:33

艾滋病,令人恐惧至极。如果,不幸意外感染,将是人间地狱。本案中,女子婚检查出艾滋,但是医院出于职业道德而保密不宣,结果导致丈夫不幸感染。犹如一道晴天霹雳,把这位丈夫的内心的亮色全部被摧毁了。丈夫一纸诉状,向医院索赔120万。这起职业伦理、法治道德的司法纠纷,如何裁决一时成为热点,但是法院的裁决让人无语。

在河南,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男女,来到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男方小刘,检查结果一切正常。但是,女方晓丽却被诊断为“疑似艾滋病”。谁知,出于医院的职业伦理,医生选择了保护个人隐私,也怕承担破坏婚姻的责任,所以将“疑似艾滋病”的检查结果只告诉了女方晓丽,并没有告知男方小刘。就这样一起悲剧酿成了,婚后不久,男方小刘也感染上了艾滋病。经过痛苦的挣扎,男方小刘没有责怪妻子晓丽,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小刘认为,作为晓丽的丈夫,医院没有将晓丽的病情及时告知自己,第一是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第二由于医院没有告知自己妻子的婚检结果,导致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的后果,要求医院赔偿120万元。但是,法院却因为小刘的索偿过高而一举驳回了他的诉求。裁决结果一经公布,瞬间引起社会公众舆论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医院是明知故犯,是故意犯罪,因为医院明知可能传染给配偶,但仍然选择为患者保密,这同样是侵犯了别人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这等同于杀人了,医院应负全责,或是女方和医院各负一半责任

第一、本案涉及到了医院保护病人的隐私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身份信息。所以,本案中医生谨慎地执行了法律规定,保护了病人的隐私。此外,看看《艾滋病防治条例》第56条第1款对违反隐私绝对保护条款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再有,在《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条例中均只提及,医生应需保护患者隐私,若造成损害患者,就应需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以艾滋病这种传染性疾病,更强调绝对隐私保护。所以,医院也是据理力争,认为在婚检中检查出一方感染了艾滋病,作为医院方,是没有告知另一方的义务,而且,如果医院擅自将病情告知了患者的伴侣,那就是违法行为。第二、本案涉及到婚检意义以及艾滋病传播的责任问题。首先、明确一下婚检的意义,婚检是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所以如果婚检的结果被任何一方隐瞒,导致了如本案中悲剧的发生,那么悲剧的责任,应该由患方一方就是晓丽负责而不是医方。其次、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第38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最后、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第62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那么作为婚检的的责任主体医方的义务是什么?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医方确实没有将患者的病情告知其伴侣的义务,但是,本着以人为本、保护他人生命健康的原则出发,医院在将患者患有艾滋病的患病信息告诉患者的同时,应当同时告知该疾病传播的途径、危害,并建议患者主动将疾病信息告知性伴侣,或是可向患者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对于这一点,非常重要,医院要为自己留下必要的明示、告知履行等相关文件签名或者影像等资料,作为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

第一、近日得知已经有了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预防针,但是艾滋病,无疑还是世界三大公害之一,面对艾滋病,大家需要提高认知和警惕防范为主。第二、作为医疗机构,有责任做到对艾滋病患者的告知等义务,积极履行好应有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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