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在妨害公务罪中,虽然公职人员可能因执行公务而遭受身体伤害,但他们并非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成为被害人。相反,他们是在代表国家履行法定职责时受到伤害,这种伤害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侵犯。因此,从法律上讲,国家是妨害公务罪的被害人,而非公职人员个人。
0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妨害公务罪中的公职人员。
因为如前所述,公职人员并非因个人权益受损而成为被害人,且他们遭受的主要是身体伤害而非物质损失(尽管身体伤害可能间接导致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但这些损失并非直接由犯罪行为造成)。
03.公职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受到的伤害,我国法律提供了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
例如,《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职人员因公负伤可以获得国家帮助和补偿的具体条款。这些规定为公职人员提供了更为直接和有效的救济方式,无需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
0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与程序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诉讼地位和程序都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然而,在妨害公务罪中,由于公职人员并非因个人权益受损而成为被害人,且他们的诉讼地位更接近于证人而非原告,因此他们并不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中若公职人员受伤,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