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天平发生倾斜,正义的光芒何在?

花开富贵呀 2024-05-06 13:47:49

2020年下半年,三亚市海棠湾洪风片区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发生纠纷。天津万华公司因无力施工,导致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与山西建工的施工合同约定。于是,山西建工决定委托捷汇公司进行施工。捷汇公司于2020年7月进场,由唐某强、赵某担任现场负责人。然而,天津万华对此不满,勾结山西建工的项目管理人员给捷汇公司制造障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是对捷汇公司和工人的权益的严重侵犯。

2021年9月27日,山西建工向捷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21年10月10日达成协议,山西建工支付了部分劳务款,但仍有365万元未付。捷汇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三亚市城郊F院起诉山西建工,要求支付剩余劳务款和违约金。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山西建工和天津捷汇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也应由双方签订。山西建工在签订协议后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余下未付的款项是典型的恶意违约。

山西建工自愿与捷汇公司签订合同,且从合同、协议及录音等证据均可证明。

然而,两审F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极度不公平、故意回避重要证据、刻意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等问题。

一审中,审判长多次无故更换,且案件2022 年 4 月 25 日立案,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一年多没有进行审核询问和开庭程序,最终作出了支持反诉、驳回本诉的判决。

一审判决错误剥夺当事人解除权。山西建工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天津捷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但双方于2021年10月10日达成一致的《协议》,明确解除劳务分包合同。一审F院未依此确认合同解除日期,而是错误地以山西建工公司发送告知函后天津捷汇公司未提异议为由,判决合同在告知函发送日解除,这违反了相关法规定。

一审对《协议》履行和误解的认定错误。山西建工公司按《协议》约定,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30日和12月30日分别向天津捷汇公司转账劳务款,这是履行《协议》的行为,不存在误解或重大误解。然而,一审法院仅凭天津万华公司2022年11月13日发出的告知函(内容捏造)就认定山西建工公司存在重大误解,并从该日起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这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可涉案工地的设备、机械等设施的所有权是天津捷汇公司的,但又反过来否认了天津捷汇公司实施了劳务分包的事实,进而将“山西建工公司2021年10月14日转账50万元给天津捷汇公司,附言:劳务款;2021年11月30日转账100万元给天津捷汇公司,附言:海棠湾项目劳务款;2021年12月30日转账100万元给天津捷汇公司,附言:劳务款,合计250万元”判决返还,可谓是奇葩!

二审中,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之间存在攻守同盟,正如身为律师的晋某军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的协商会上公然叫 嚣:在三亚打官司,你们天津捷汇公司有那个社会资源吗?!不得不承认,晋某军此话一点不假,在三亚打官司,不看证据,而是看社会资源,二审顺水推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这种明显的偏袒和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捷汇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无论是2020年12月4日的劳务分包合同还是2021年10月10日的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此外,本案的第三人赵某、唐某强是天津捷汇的员工,是派驻案涉工程现场的负责人,而非天津万华谎称的“班组”。山西建工和天津万华对此是清楚的。这种故意混淆视听的做法,究竟是为了掩盖什么真相?

这些判决不仅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更是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幕后黑手。是谁在幕后操纵这一切?是谁在重金收买下这些枉法判决?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面对这些质疑和问题,自2023年11月20日起,就已向三亚市城郊F院、三亚中院、海南高院、最高R民F院提起了对李某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可是举报这一个多月来,所有的举报信均石沉大海,犹如泥牛入海,音信全无。

在此,捷汇恳请相关部门,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我们也要追究那些幕后黑手和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正义的天平不能倾斜,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让我们共同期待这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让正义的光芒照耀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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