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死刑的优势在于震慑犯罪,而终身监禁则侧重于惩罚犯罪?

强强帝师 2024-06-04 11:46:45

赖小民和白天辉是党的十八大后,唯一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两个贪官。关键是,这两个贪官还是出自同一家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个贪官,一个涉案17.88亿;另一个涉案11.08亿。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如此巨额的财富,他们非法聚敛它,一个只用了10年时间,而另一个速度则更快,仅仅用了区区4年时间。

他们的这个敛财速度,或许说明行贿者不仅人数众多,而且行贿额度巨大,而行贿额度越大,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贪官出卖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也越大,否则,精于算计的商人们,他们是不太可能会作行1000万的贿而得800万的利的这种赔本买卖的。

2018年4月赖小民被查前后,隶属于该公司的高管已有十几人被抓,这或许说明管党治党“一把手”极其关键,一个单位的“一把手”一旦堂而皇之的违纪违法时,那么他(她)的下属们很难独善其身,也很难做到上行下不效的。

有人说,若想彻底改变我们的政治生态,若想从根本上遏制不法官员的贪腐之风,就应当降低职务犯罪死刑适用的门槛,假如以50万人民币为贪官们的死刑适用门槛,那么它必定会震慑住绝大部分的贪官污吏!

其实,在当前不要说贪50万判死刑不现实了,就算是5000万判死刑都不现实。

一个是因为我们的经济较过去发达了;另一个是因为现在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其也是很难逆社会发展趋势而动的,因此大幅度的降低死刑的适用门槛,这根本就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官员害怕的不仅是严刑峻法,更是党和政府伸手必被捉的反腐决心,也就是说,贪官之所以敢于违法犯罪,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不是因为不害怕坐牢,而是因为在他们心里都存有侥幸心理的。

假如,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率能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试问,还有哪个贪官敢冒着失去“乌纱帽”,甚至人身自由的风险去贪赃枉法呢,毕竟这些人都不是为了基本生计而发愁的主儿。

其实,就刑罚的惩罚力度而言,死缓并终身监禁其对职务罪犯的惩罚力度是要大于死刑的,尽管贪官们最恐惧的是死刑,但死刑一经执行,那么这些生前恐惧死刑的贪官也就彻底解脱了,因为再也没有什么能让他们感受到痛苦和畏惧,也就是说,死刑对贪官的震慑力也就在一审宣判后到死刑执行前的这段时间,而且这种惩罚也仅是局限在精神和心理上。

而作为活刑的死缓并终身监禁呢,它对罪犯的惩罚则是终身的,因为我们人类毕竟是社会属性极强,社交最活跃的一种动物,对贪官而言,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呆一辈子,这种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而死刑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震慑力上,而且更多是对尚未违法犯罪者的震慑上。

当然,为了更好的震慑贪官,更公平的对待服刑罪犯及更好的体现刑法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有劳动能力且年龄不是很大的职务犯,应当同其他普通罪犯一样,执行劳动改造项目。

同时,监狱的劳改项目,其最初也是为那些侵财、敛财类罪犯设计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罪犯的劳动技能,摒弃他们身上好逸恶劳生活习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与侵财、敛财类犯罪毫无关系的罪犯,譬如,寻衅滋事犯、交通肇事犯、危险驾驶犯等等,他们在监狱中积极的干着为侵财、敛财类罪犯设计的劳动改造任务,而那些最应该被劳动改造的贪官污吏却坐在旁边享清闲,其实这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贪官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震慑效果。

所以说,从震慑、惩治贪官的角度讲,由死缓并终身监禁刑罚逐步替代死刑刑罚是可行的,同时对那些有劳动能力且年龄不是很大的职务犯执行劳动改造项目,其惩罚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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