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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
近些年来,总是会出现一些让人想不通的事情,让老百姓摸不着头脑。
2015年,人民日报曾发表评论《“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在当时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民陈先生出境旅游填自己母亲为紧急联络人,却被要求证明他和他母亲是母子关系。
如这样奇葩的遭遇,还有很多。
房屋买卖,需要单身证明;市民迁户口,要证明“你爸是你爸”;找工作,要开品行端正证明;做人流手术,需证明“自愿的”;银行兑换残币,要证实“是老鼠咬的”……
时至今日,这样的问题仍旧存在。
近日,就有网友网上发帖爆料,自己在继承家里老人留下的房产时,被要求先给去世近100年的太奶奶开份死亡证明才行。
这到底是咋回事,是公证处故意刁难,还是另有隐情?
带着这个疑惑,让我们从头捋一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据发帖人凌女士讲述,父亲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了爷爷、父亲、母亲和凌女士自己共四个人的名字。
父亲走后,屋子里只剩下她和母亲相依为命,她想要继承房产份额时发现,手续可比想象中难办的多。
这套房产,是凌女士一家于2000年买下了这套自家居住的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指的是,原来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给原承租人。
这类房产售后最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基本上总价控制在45万元以内。
在奶奶爷爷和父亲相继离世后,凌女士和母亲就开始着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
由于产权证上有爷爷,而且老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爷爷奶奶的7个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过沟通,凌女士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资格。
之后,凌女士母女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处咨询办理更名,工作人员表示要先做遗产继承公证才行。
而公证处则表示,由于买房时爷爷奶奶都健在,爷爷的份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
虽然奶奶的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但是凌女士还必须提供奶奶父亲和母亲的死亡证明。
之所以要出具这份证明,
是为了确认太奶奶太爷爷比凌女士的奶奶先行去世。
否则,他们也有资格继承房产份额,反之就不能继承。
有人也提出疑问,为什么没有要求提供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呢?
公证处解释说,按照行业惯例:
80周岁以上的老人去世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可以不出示其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材料,反之则必须提供。
而凌女士的奶奶去世的时候只有79岁,刚好卡在这道杠上。
如此一来,事情就麻烦了。
凌女士先是从奶奶的户籍资料入手,多方查询也没有结果。
随后又试图从奶奶的人事档案入手,不过奶奶退休前的工厂已经倒闭,也没能找到奶奶的人事档案。
无奈之下,律师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来确认遗产继承的相应份额。
按照流程,法官在审理中会进行调查,如果仍然无法掌握奶奶父母的相关材料,法官会要求所有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并据此做出判决。
不过在判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对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主张权利。
目前来看,诉讼是最靠谱的方式了,这一通折腾,不仅凌女士费劲,我们看了都感同身受。
我有一个疑问,类似的情况,相关部门在经办时,对当事人,有没有一个详细又全面的说明。
能不能一次告知,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分别要怎么解决,也便于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如果要靠当事人这么一次次的尝试,办事的成本就太高了。
此前热播剧《县委大院》有些剧情就很贴近生活。
比如办个营业执照被百般刁难,一次次的跑,每次都是资料不全,就是不告诉你缺的是啥。
就像凌女士遇到的问题,房产交易中心懂不懂,公证处有没有解决办法?
看似都在按照规则办事,为难的就只是老百姓。
是确实不知道,还是不想告诉你,也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对于老百姓来说,非让给去世100年的太奶奶开死亡证明,这样的“笑话”,谁还能笑的出来!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房产继承最好在生前立好遗嘱并公证,不然说不定会留下大麻烦。
有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子女不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吗。
这还真不一定,搞不好你的叔叔伯伯、堂哥堂妹都能分走一份。
这就要看,产权人去世时,法定继承人是否还在世。
如果父母还活着,他们所继承的份额,将来产权人的兄弟姐妹同样都有继承的资格。
这起案例还真的很有现实意义,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踩上了大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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