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养老问题难在哪?堵在哪?我说说对“缴公粮等同于缴了养老保险”这一提议的几点看法。
1、公粮,说好听一点,叫农业税,这是一种税收,从封建社会以来都有公粮一说。说直白一点,那叫租谷,农户承包国家耕地,从收成里上交一部分给国家,以示租赁关系。从这个层面上说,无论是税收,还是租谷,与养老保险确实无直接的关联性。我举个简单例子,大家就能理解了。2006年废除农业税之前,农民缴公粮作税,而市民也缴了各项农民未缴的其他税费呀,如果农民以缴过公粮为名不用再缴养老保险,那市民是不是也能以缴过某某税为名而不用再缴养老保险呢?明显是说不通的。
2、考虑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还有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先富带动后富”的必要性,个人觉得让部分未缴养老保险的农民享受到养老保障,这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经过调研后认为,以16岁开始算1个劳动力时起算,以2006年为界限,凡是缴满30年公粮的农民,完全可以视作缴满了15年的养老保险。如此折算后,未满15年养老保险的农民,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可。我举个例说清楚这个问题。如某位农民大叔,1960年出生,16岁算1个劳动力,即1976年开始起算,至2006年正好满30年,折算后视作缴满养老保险15年。今年他已年满64周岁,可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3、国家为什么无法一揽子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原因很简单: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险资金池里的“进水越来越小,出水越来越大”,必然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所以,对于9亿农民的养老问题,应该采取多种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
第一,国家兜底解决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农民的养老保险;
第二,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农民,个人补齐未满的缴纳年限后再享受养老保障,个人无法补齐的,可将视作已缴部分一次性发放给农民,让其成为个人自负养老保障;
第三,对于未缴纳过公粮的农民,即199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民,自主选择是否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如不参加,则视作个人自负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