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员被李世民误杀,他悔恨不已,结果制定一条沿用至今的法律

张哲子 2020-05-12 09:53:51

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在我国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据《周礼秋宫司刑》中的记载,夏朝时我国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当时已有刑罚出现,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法律记载。

从此之后,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直到李世民登基后,“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从此之后,“贞观法制”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刑罚典范。

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高度,与李世民的推动是离不开的。今天笔者给大家李世民在位期间推动的一条法律,它影响了一千多年,至今我们还在使用,它就是死刑复审制度。

贞观五年,相州(今安阳)有个叫李好德的人,此人向来疯疯癫癫,经常说一些荒谬狂妄的话,在当时很有影响。李世民得知后,下令治罪。时任大理寺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患疯癫病证据确凿,根据法律不应判罪。

李世民答应了张蕴古的请求,但张蕴古在把李世民的旨意私下告知李好德时,并与他博戏。本来小事小事一桩,可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认为张蕴古偏袒,结果李世民一怒之下将张蕴古砍了头。

没过多久,李世民对自己的不冷静行为后悔了,他对房玄龄说道,“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

李世民的意思很简单,我头脑发热时做的决定,作为大臣你们怎么不劝说?经过这次教训后,李世民下令,“凡有死刑,虽下令立即处决,都还得五次复奏。”这就是唐朝开始的死刑五复奏的规定,此后一千多年一直沿用。

不仅如此,李世民又要求,“遵照律文定罪,也可畿有冤情。从今以后,由门下省复审,有按照法令应当处死而情有可原的,应将案情抄录奏报。”从这点来看,贞观之治之所以被后世广为称赞,并非夸大,仅从死刑五复奏就可见一斑。

参考资料:《贞观律》、《旧唐书·太宗本纪》

0 阅读: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