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在高铁上制止熊孩子胡闹反被孩子家长掌掴,还手后被又认为互殴的报道引发热议,据了解,这是一列夜间运行的高铁,女子独自乘车在座位上休息时,后排的小孩老是撞到座椅后背,就扭头提醒说“不要撞椅背了,要有礼貌一点哦,不料,孩子母亲不乐意了,认为这是小孩子,不至于这样说,孩子的父亲也参与进来指责女子,应该是骂人了,女子也骂了回去,对方警告,女子若再骂人就打,女子没听被打了一巴掌后,也还了手,
仗义执言的乘客旁边有乘客看不下去了,主持公道说,自己听的很清楚,是你们娃先吵到人家,人家才开始吼的,骂人也是你们先骂人,不能你们骂完了,不让你家骂,动手打人也是你们先动手,带小孩也不能全是理。
这位乘客的评理获得广泛好评,然而最终的处罚结果却让人意外,带娃一家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女子也因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这就意味这是一起互殴事件,女子也成了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女子不服将提起行政复议。
小事不小,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看起来,这是一件小事情,在治安案件里也是典型的小案子,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可以不予处罚,但是,这样的小案件往往也体现者是非公道,当事人也想要一个说法。
比如,本案中的女子就觉得,仗着人多就先恶意出手打人,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她说服不了自己,她不要赔偿,不接受和解。出门在外要保护自己。
女子并不认为自己是违法行为人,而是被迫的自我保护,如果不考虑事件起因,双方过错,只是以是否动手为标准,很多情况下的肢体冲突都是一种互殴,但是,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件的起因,对冲突起因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结他人参与打斗等情形来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明确指出,因琐事引发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的打斗,对于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激烈,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方位。
治安无防卫,还手即互殴,过时观念举重以明轻,既然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通过正当方位免除刑事责任,那么,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正当方位来免除违法责任。《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治安案件中可以存在正当防卫。
“治安无防卫,还手即互殴”这种观念是过时的,互殴还是和不法侵害做斗争,外表相似,内在大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案件,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发展,另外还需要考虑对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
就像乘客所说的,不能你们骂完人,就不让别人骂,这太不讲道理了。
最后,典型案例推动法治进步案件最终结果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昆山反杀案,让我们知道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重庆烟灰缸案,让我们重视高空抛物的危害,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推动我们对正当防卫的认识更进一步,案件是小案件,但是说法也很重要。
警察处理这类案件标准流程,先凉几小时再调节,不服互殴处理!让你们给咱警察添乱!
明明在无防备下被别人侵害 怎么成互殴?请有专家解读
我要是有钱、可以随便扇人、你敢还手吗?互殴、对我来说就是一包烟、对你就是孩子三天的奶粉钱、来呀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是违法 ,属互殴。
什么互殴,明明是突然被打后的应激反应,是人都会有,没有的是机器人。
怪不得美国成天在台海转悠的!原来知道你不敢动手的[呲牙笑][呲牙笑]
现在的法律法规和判决,应该是让打人者不敢打人,不是被人打者不敢自卫还手。这样的判决,相信大多数人,都感到气愤和“不安”。
这会不谈优良传统了[笑着哭]
孩子是她们的,骂人是她们先开口的,打人也是她们先动手的,而最终扛下这一切受到处罚的竟然是受害者。公平正义在哪里?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小孩子在公共场所妨碍他人家长不加制止还殴打他人应拘留
治安无防卫?国安可有防卫?
中日互殴
不管什么时候,先出手,有证据,砍去双手!
打架本来就是一个先动手,然后另一个还手的嘛。如果还手的都是正当防卫,那哪来打架互殴?
还有被强奸,反抗,判刑了!女生出门备避孕套吧,有人强奸的时候,让人家戴上!
人若殴我,我必欧耶✌🏻
人,一定要靠自己!
所长大人英明,。又破大案要案!